明知影视剧融资项目是高风险投资,为快速圈钱,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仍以保本保收益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87万元……经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5日,奉贤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影视从业人员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4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小赚大赔,出品人落网
“2021年上半年我们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导演和他的影视投资项目。我特意在网上搜索,找到他的个人介绍主页,他出品的网剧,发片方也是他的影业公司。”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存在诈骗嫌疑,遂立案侦查,根据在案材料民警依法询问了案涉多位投资人。
投资人之一的秦女士告诉民警:“前几次我们想试试水,小额投资了两部。出品后都按约定回款了,收益确实很好,所以我们很相信他,这也是后续追加投资的信任基础。”秦女士经营印刷公司,最初是个人投资,后因李某告诉他大型项目最好公对公转账,于是她以公司名义签订电影投资协议并转账,后面就一亏到底了……
与秦女士情况类似的,还有方女士、赖先生等9位投资人,他们都因李某导演制片人身份的真实性、影视出品的网络“可查性”及“试水”项目的高收益,对李某抱有极高的信任度,对其后续介绍的大项目深信不疑,甚至还介绍朋友一起投资……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确有重大作案嫌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4年6月24日在浙江将其抓获。
“一般网络短剧投资成本控制在几十万,拍好后卖给视频平台,回报率最高可达100%,行情最好的时候是2020年中至2021年七月,后来就不行了。”李某此前确实拍摄了四五部这样的短剧及两部低成本电影。2019年底,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秦女士等人并达成合作。有了这些“常驻”投资伙伴后,李某他们还有不少行业内部资源可以参与,如大型影视公司制作出品的电影等,这些投资能在电影上映后获得约定的固定收益,如电影未能如期上映,李某承诺回购投资人所持股份并支付相应利息。鉴于前期项目的收益确实可观,虽然秦女士等投资人并不熟悉影视行业,但当李某带来相关电影项目的股份认购书时,他们未曾质疑便爽快认购。
受害人都是“朋友”就不算非法融资?
该案于2024年9月23日被移送至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9年至2022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从大型发片方购得部分主流电影份额或出售自己拍摄的网剧、电影股权为由,以保本金、高回报为诱惑,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87万元,涉及10位投资人,其中未兑付金额2600余万元。
案发后,李某承认其融资行为,但不认为自己违法犯罪。李某辩称投资人都是朋友,不算社会不特定对象。事实上,李某与这些投资人均是经他人介绍、因投资相关电影项目而认识,一些未见过面的投资人,投资合同都是通过快递邮寄签署。除了投资事项,李某与投资人并无其他密切联系,“朋友”一说根本无法成立。
审查起诉期间,李某声称,大制作的院线电影股份是其从他人手中购买,与投资人签订的是股份转让合同,这些投资是合法的股份转让行为。”但实际上,李某无法提供其购买相关电影股份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且经与相关电影的联合出品方核实确认,李某的影业有限公司也未与电影出品方签署过电影投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
“即便李某真实拥有这些电影的股份,其与投资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均明确为保本保利息,具有典型的利诱性,与正常的投资风险共担不同,不是按照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承办检察官说道。
不熟悉领域投资需谨慎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奉贤区法院于11月25日判决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官提醒,理财投资需谨慎,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影视投资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其行业常态的高溢价和高周转,必将带来高风险,即便业界人士也会面临收益不及预期或蚀本风险,因此,缺乏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切勿轻易入局。如决定投资,建议全面评估募资项目的真实性与出品方的履约能力等,交易的过程中也需持续保持警惕,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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