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
经查,你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勤俭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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