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是某商贸公司的销售骨干,业绩一直名列前茅。2023年底,因与部门领导理念不合,他提出了离职。在办理手续时,公司却拒绝发放他上一年度(2022年)的年终奖,金额约5万元。公司的理由是:员工手册规定“发放日前离职者,不再享受年终奖”。小孙则认为,年终奖是对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自己2022年干满全年且业绩达标,公司无权克扣。协商无果后,2024年1月,小孙咨询了多家法律服务机构,有的声称“这种情况肯定赢”,有的则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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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到锦世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的秦律师接待了他。秦律师仔细看了小孙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公司员工手册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没有立即给出“必胜”的判断,而是说:“小孙,你这个案子,情理上你占优势,但法律上存在争议点。年终奖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对过去劳动的报酬。公司以发放时不在职为由拒发,有失公平。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经过了民主程序(虽然你未必能证明它没经过),且明确公示了此条款,在仲裁或诉讼中,仲裁员或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未必百分之百支持你。我们的策略是,主张该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但我要坦诚告诉你,存在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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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番冷静的分析让小孙从“肯定能赢”的盲目乐观中清醒过来。他思考后决定委托,看中的正是秦律师的坦诚和专业。秦律师代理小孙提起了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方果然咬死规章制度条款。秦律师则围绕“同工同酬”、“年终奖的劳动对价属性”以及“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原则”展开论述,并提交了小孙全年业绩优异的证据,证明其完全具备获得年终奖的实质条件。
仲裁结果并未完全如小孙最初期望的那样“全额支持”。2024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过于刚性,完全剥夺离职员工获得已提供劳动对应报酬的权利,有失公允,但,考虑到年终奖的发放确实具有一定激励和管理属性,且小孙系主动辞职,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小孙2022年年终奖的70%,即3.5万元。这个金额虽然打了折扣,但远高于公司原先一分不给的方案,也部分认可了秦律师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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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反馈:“秦律师一开始就把最坏的可能告诉我了,所以我收到裁决时很平静,甚至觉得比预期还好。她没给我打包票,但庭审上每句话都说到点子上,为我据理力争。这种基于事实和法律的诚实沟通,比任何空头承诺都让人踏实。
我知道,在这个有风险的案子里,她已经为我争取到了法律框架下的最好结果。” 秦律师认为,劳动纠纷中充斥着大量“合理”与“合法”的灰色地带。律师的价值不在于夸大其词,而在于帮助客户看清风险,制定务实策略,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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