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削弱黑人投票权,并非偶然。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多数派偏好一种特殊的暴力:它可以在暴力发生时否认其存在。在“路易斯安那州诉卡莱案”的裁决中,这一点表现得前所未有地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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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安那州的建立,浸透着黑人曾遭受的一切。若不从这里说起,就无法诚实地讨论这起案件。和南方其他各州一样,路易斯安那州的财富与政治秩序,建立在一套把人的生命当作可以被榨取之物的制度之上,而这套安排又被强行说成是“自然”的。
维系黑人从属地位的暴力,并不像今天人们愿意想象的那样隐蔽。它是可见的、反复发生的、被公开辩护的,也充满赤裸裸的残酷。奴隶制结束后,这些逻辑并没有消失,而是沉淀为新的形式:可被操控的政治、可被管理的参与、可被辩护的规则,最终又进入立法选区图之中,以更隐蔽的方式完成过去公开恐怖在光天化日下所做的事。
法院上周推翻的《投票权法》第2条现代版本,原本就是为这样一个世界写下的:歧视很少会直白地宣告自己,却可能以弥散的、嵌入式的、累积性的方式存在,并依然造成毁灭性后果。国会对此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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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派对待路易斯安那州违反第2条的选区划分做法时,却仿佛这些做法与历史毫无关联。接下来的一切,也正由此展开。尽管国会的命令十分明确,法条却被重新拉回到“必须证明主观意图”的要求上;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接近于被要求把歧视单独提炼成一种极其赤裸、而在当下几乎已不复存在的形态。
其后果来得既迅速又沉重。周四,田纳西州拆分了该州唯一一个黑人占多数的选区,把孟菲斯这座黑人占总人口63%的城市切成三个选区。这样一来,这座城市的选票将被周边以白人为主的人口彻底稀释。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写明,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而被剥夺或限制。它并没有说,只有法院如今偏好的那种狭义“故意”剥夺,才算违宪。它也没有说,只有明确因种族而采取的行为才算数。它谈的不只是目的,也包括效果。一项权利可以被彻底剥夺,也可以被缩减、被削弱,在形式上仍然存在,却在实践中变得不再真正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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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在1982年就明白这一点。当年,国会动用第十五修正案赋予的执行权,修订了第2条。此前,法院在“莫比尔诉博尔登案”中要求采用仅看主观意图的标准;国会否定了这一标准,并将以结果为基础的检验写入法律,因为歧视已经改变了形态,法律必须能够触及它在现实中的运作方式。
新的标准要求黑人选民证明一种美国种族主义早已不会粗心到主动留下的歧视形式,然后再把这种“缺席”当作一切正常的证据。当然,这并不是法律上理解“意图”的方式,也从来不是。
法院每天都在根据人的行为推断意图,根据他们明知会发生的后果推断意图,也根据那些反复出现、稳定到已无法用巧合解释的模式推断意图。法院会看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会看是否偏离通常做法,也会看某种结果是否不仅可以预见,而且几乎注定发生。而在这里,这一切都被推到了边缘。
但若稍稍退后一步,就不难看出,在这些墨迹之下成形的东西其实简单得多。把那些支架拿掉,把语气、篇幅和“严谨”的表演放在一边,剩下的并不复杂。它归根结底是在回答:在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谁有资格被当回事,又是在什么条件下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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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经过法理包装的宣告:黑人选民可以参与,但不能坚持让这种参与真正拥有力量。放在这个角度看,这份意见为了说出如此直白的内容,竟需要做那么多铺垫,反而格外刺眼。
说到底,没有人该对这个多数派感到意外。只要不再把这份意见当成一场孤立的法条解释,而是把它放进一条更漫长的司法轨迹中,它就会显得顺理成章得多。这条轨迹一再在理论上承认种族主义的存在,却不断收窄法律真正愿意承认或补救它的情形。
同样的要求一再出现:歧视必须以一种极其明确、极其集中、极其无可否认的方式出现,仿佛只有这样才算歧视;而现代制度几乎已经不再以这种方式生产它。以塞缪尔·阿利托为例。他还曾撰写2006年“万斯诉鲍尔州立大学案”中5比4的判决意见。该案原告梅塔·万斯是一名黑人女性餐饮员工。她描述了自己在工作场所多年遭遇的种族敌意,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蓄意破坏和一次袭击。
但该案中的法院多数派,并未认真面对那个工作场所中种族权力关系的现实。它缩小了在雇主责任认定中谁算“主管”的定义,实际上等于认定:万斯所经历的大量伤害,不能触发同等程度的雇主责任,因为折磨她的人在组织架构图上不处于“正确”的位置。
还有艾米·科尼·巴雷特。她在担任巡回法院法官时曾撰写一份意见,认定一名被主管辱骂为“愚蠢的黑鬼”的黑人员工,仍不足以证明自己处于一个敌意程度足够高的工作环境中。对她而言,即便是如此直白的种族羞辱,只要经过这种司法想象的过滤,也依然可以被重新讨论、被打折处理。种族主义在抽象层面被承认,却在具体适用中被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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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同样贯穿约翰·罗伯茨在2013年“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中写下的多数意见。那项裁决拆掉了《投票权法》的另一根关键支柱。法院当时宣称,南方已经变化到足以说明《投票权法》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不再合理;可紧接着,各州便迅速转向那些原本正是被这些保护措施所阻止的限制做法。
至于克拉伦斯·托马斯,多年来他主张的不只是应当收窄该法的部分内容,而是现代投票权法理本身有很大一部分建立在根本不正当的前提之上。他一再把应对种族排斥的努力,说成违宪的种族偏袒。
最后是布雷特·卡瓦诺。他在以往案件中承认过《投票权法》具有持久的重要性,但这一次,他加入了一份意见:只要《投票权法》的一项核心保护真正触动了现有政治权力格局,它就会被视为存在宪法上的可疑之处。
同样的本能,浸透了这份意见。它同样拒绝正视人们真实生活和切身经历中的歧视;每当承认反黑人种族主义的完整现实意味着必须采取实质性干预时,它就再次退回抽象和形式主义。
因此,像这样的法院,当然很难承认针对黑人选民的选票稀释,除非有人几乎把种族敌意直接刻在选区图上。即便真到了那一步,也很难想象这个多数派会承认:多年的诉讼、证词、专家证据、统计分析、历史记录,以及下级法院详尽的事实认定,早已清楚揭示了像路易斯安那州这样的州。
如何塑造选举制度,以维持黑人选民在政治上的从属地位。因为总还有另一条法理上的退路可走;这个标准本身,就是被设计成让“承认”永远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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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某个时候,我们必须停止假装看不见眼前正在发生的事。也必须停止用神秘或复杂的语言来包裹这一切,仿佛其中那条清晰的主线难以辨认。尤其在律师和评论者中间,人们总有一种冲动,要把它说得更温和一些,坚持说法理会朝不同方向延伸,说大法官们不过是在遵循彼此竞争的方法论承诺,只是这些承诺不知为何一次又一次导向同样的种族后果。
还有一种职业性的客气,要求我们把每个案件都孤立讨论,这样就没人必须把累积模式所揭示的东西说出口。但他们不该再享有这种程度的否认空间。一个法院如果一再收窄挑战民主中种族排斥的机制,一再抬高黑人原告的负担,一再把结构性不平等改写成法律上不可见的东西,那么这些结果就不是误打误撞得来的。
这个法院并不是无意中在助长反黑人倾向。它也不是在一连串看似中立的法理选择中,偶然跌跌撞撞地走向那些一再削弱南方乃至全国黑人政治力量的结果。它所做的,正是它看上去在做的事:建构一套宪法框架,只在足够狭窄的形式下承认种族歧视,从而让它的大多数现代形态继续几乎不受触动。
许多人之所以难以把这句话直接说出来,是因为一旦说出来,就必须面对一个远比本案更大的问题。这意味着必须承认,法律并不是站在这些体系之外中立观察。它正在帮助建造这些体系。它在决定,哪些种族伤害算数,哪些不算;哪些证据重要,哪些不重要;这个国家最高法院愿意容忍多大程度的排斥;又是谁必须承担证明这种容忍已经越界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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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除了眼下已经展开的一切之外,还很难说清。自“卡莱案”作出以来,各州已迅速开始拖延选举、重划边界,一块社区一块社区地切割黑人选民。在这样的时刻,很难维持希望。
但更清楚的一点是,我们有责任不去淡化正在发生的事,不把它翻译成某种比现实更令人舒服的东西。唯一的选择,是理解塑造这一结果的历史,直白地说出来,毫不拉开距离地点明这项裁决究竟做了什么,并把黑人选民和黑人美国人置于这段叙述的中心,而且要用不容模糊的语言。
这并不是因为仅靠这样就能改变法院已经做出的事,而是因为任何更少的做法,都会替他们完成剩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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