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虚拟货币的跨国流通属性,使其刑事处置天然跨越国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核心要义,为这一难题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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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国内法治根基,为跨境追缴提供规则互认基础
良好的国内法治是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前提。当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司法层面普遍承认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我国若未在立法上明文确认这一属性,当他国办案机关收到我方协助请求时,很可能因请求对象不被视为“财物”而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因此,第一步就是完善国内规则,明确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涉案财物被扣押、冻结、没收。
在此基础上,办案机关还必须严格规范证据收集、固定、审查与认定工作。例如,依据我国生效判决请求被请求国执行其扣押的虚拟货币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虚拟货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否则极易因证据标准不符而受阻。同时,推进国内法治不能闭门造车。英国2023年《经济犯罪和企业透明度法案》以附表8详细规定了加密资产的没收程序;日本也在2022年修订《有组织犯罪处罚法》,明确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可被没收。这些成熟立法例为我国完善自身规范依据与处置程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二、主动参与国际治理,构建跨境司法协助新机制
各国法律体系差异、管辖权争议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的不完善,给虚拟货币跨境追缴带来现实困难。我国应主动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参与国际治理。一方面,在与其他国家签订或修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可结合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增设专门条款,涵盖扣押、保管、变现、资产分享、价值确认等内容。另一方面,以联合国相关公约为规范基础,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为操作指南,积极推动制定针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跨境处置的全球协议,争取在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动。
与此同时,必须高度警惕美国“长臂管辖”向虚拟货币领域的延伸。美方以反洗钱、反腐败、数据合规、国家安全等名义不断强化域外管辖。对此,我国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建立反制机制,还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原则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抗辩,并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以抵制不当域外管辖。此外,办案机关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于境外变现虚拟货币时,应充分评估该机构是否可能被美国制裁,避免因委托对象遭受“长臂管辖”而导致处置失败或引发次生风险。
三、统筹内外,维护主权与利益
虚拟货币的跨境处置既是一道法律技术题,更是一道国家主权与安全题。只有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辅相成——国内规则完备、证据扎实,国际参与主动、风险可控——才能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目标。面对虚拟货币带来的全球性挑战,中国正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走出一条既符合国情又融入世界的处置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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