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双方约定不缴社保、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社保,一律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问题
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还能以单位不缴社保为由辞职并要补偿金吗?
裁判意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社保、领取补助”的协议后,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认为,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缴纳社保是双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无论协议是否自愿签署,均自始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构成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彻底否定“放弃社保”约定效力,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强化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社保权益与国家社保制度。
法律评析
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不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任何免除缴费义务的约定均因违法而无效。
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不视为对权利的有效处分,单位不能据此免责,仍负有依法补缴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社保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使解除权,单位应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已发放的社保补助可依法要求返还。
案件索引
法条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配套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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