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浦东公安分局交管支队民警在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离谱案件:男子李某驾车遇查酒驾,为逃避法律处罚,竟当场饮酒妄图“洗白”其酒驾行为。最终,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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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8时许,驾驶员李某驾车行驶至交警设卡检查路段时,因其白天曾饮酒,担心被查出酒驾,便萌生逃避想法。为规避检查,李某随即驾车驶向附近停车场,慌乱中,车辆还撞上了停车场大门。
将车辆熄火后,李某立刻拿出随身携带的白酒,当场猛灌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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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别喝了!”执勤交警发现异常后迅速上前处置,李某直言自己饮用的是白酒,并表示自己是停车后才喝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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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民警依法对李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超标。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随后李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民警到场后为什么还喝酒啊?”民警问道。
“我下了车,喝了酒,你不能算我酒驾,对吧。”李某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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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是停车后喝的酒,是吧?”民警问道。
“嗯,(我认为)就没啥事了。”李某答道。
“法律已经明确了,就是按照你后面那次喝酒以后的血检结果为准。”民警解释道。
面对警方讯问,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他错误认为,只要被拦停后再饮酒,公安机关就无法判断他驾车时是否饮过酒,于是企图在交警检查时当场饮酒,以此逃避法律追责。
实际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最终,警方认定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故意饮酒,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 新闻晨报
编辑 潘俐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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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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