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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鹰
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其所在场所管理组织中的核心僧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依法管理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提供重要法定遵循。
2025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或修订《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连同此前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这六部佛教团体规章制度的出台,标志着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管理法治化建设迈入制度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一、选任制度:法定条件与程序双重制约
第一,选任的基本条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佛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担任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有三项基本条件。一是在践行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四个标准”上率先垂范。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所需的法律资质。三是有较丰富的文化学识和管理经验,并且教职资格、年龄与受戒年数也应符合佛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选任的规范实施程序。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的有关规定,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选任应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寺院提名人选并经佛教协会审查;二是寺院民主协商;三是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这样的程序使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产生有机结合佛教团体教务指导、寺院民主协商、政府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产生的合规性与公信力。
二、任职制度:任职期限与职责体系准确界定
第一,任期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均规定住持每届任期五年,《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均规定主要教职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此外,为加强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期管理,2025年制定的《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新增以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数量进行分类的规定,明确教职人员10人(含)以上的佛教活动场所住持任职应严格遵守任期和任职届数;教职人员10人以下的佛教活动场所住持任职原则上遵守规定,确需延长任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主要职责。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履行教务管理职责,为此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提升自身素养,在遵纪守法、严持戒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方面作出表率。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监事(会)、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接受佛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服从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监事(会)、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三、连任与转任:任期延续与岗位变动规范管理
第一,连任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可以连任”。《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也因制定时间较早,仅规定主要教职“可连选连任”。而2025年制定的《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新增主要教职连任的规定。关于连任的时限规定,同一佛教活动场所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累计任职不超过3届;在同一佛教活动场所连任住持10年以上(含)者,任期届满后不得连任,除非该寺院教职人员总数不足10人,且有“确需延长任期”的情形。此外,在连任程序、任期财务合规、当选时年龄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住持连选连任应按照选任时的程序进行;住持每届任期届满后,应以财务审计作为判断其是否具备连任资质的一项标准;已满70周岁的,不再担任新一届住持。
第二,转任的规定。《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中新增转任的规定,明确“住持任期届满后,可以到其他寺院担任住持”,同时明确其转任的任期和程序,规定任期重新计算,任职按选任时的程序进行。该办法中未对转任次数作明确限定,这意味着住持任期可以通过转任的方式延续,直至达到70周岁的最高任职年龄。
四、兼任制度:原则上禁止与特殊情况兼顾的管理原则
第一,兼任的条件。2006年和2014年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则上宗教教职人员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并将兼任另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以“确有需要的”“有特殊情况需要”等表述重申了兼任住持在适用情形与程序上均应有特殊的条件设定。在程序上,兼任主要教职适用更严格的要求,由佛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还应经拟兼任的佛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及现任职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一些地方宗教事务部门针对兼任行为设定了特殊的备案前置条件。地方立法或佛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如明确限制主要教职兼任的,应遵循规定。此外,引入信息公开要求和他律机制也是一种制度选择。
第二,法人兼任限制。在佛教活动场所登记为捐助法人后,按照民法典第九十三条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住持作为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应按法人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此,《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七条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参照同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相关规定,也宜谨慎认为佛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兼任。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确保法人组织在法律人格上的相对独立性。
五、考核与监督:全流程管控及制度保障一体化
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期考核贯穿于职务行为各方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三条指明了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考核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化评估为选贤任职提供重要依据。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同方式对主要教职是否依法正确履职实行监督。
2025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的有关制度就如何实施考核列明了要点,其中《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对住持合法合律地履行教务管理职责作了强调。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直接关系着道场教风建设。从健全任职规范体系来看,坚持选任标准、把准连任限制、细化转任规则、严格兼任程序、明确责任清单等至关重要。任职制起始于选任,落实于责任,更应注重对履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与交接管理,进一步保障制度的贯彻实施。
(作者为中国佛学院《法源》副编审。本文为“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研究院年度规划课题“宗教中国化与宗教工作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4-CNC-005)
来源丨微言宗教
作者丨李鹰
原标题丨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制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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