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岩
王大姐,这电梯一响,我又失眠了,明天还得上班呢……
唉,可不是嘛,我跟物业反映多少次了,他们就说“正常保养了”,可这声音压根没小过。
你是否也在夜深人静时,被头顶或隔壁的电梯运行声搅得心烦意乱?电梯是高层住宅的“标配”,但当它的运行噪声突破一定标准,就成了业主生活中难以回避的困扰,甚至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找开发商还是物业?如何有效维权?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您解析遇到电梯“噪声污染”该如何维权。
2014年5月,案外人李某购买了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的一套顶层住宅,开发商附赠阁楼(阁楼面积未计入产权证)。2024年,原告王某从李某处购得该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入住后,王某发现,因一楼和二楼卧室均紧邻电梯井,电梯运行时产生较大噪声,严重干扰了其与家人的正常休息。在自行测量后认为噪声超标,并与相关方沟通无果后,王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原开发商地产公司一并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对电梯采取隔声、减震、降噪等改造措施。
地产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已于2014年竣工验收,符合设计施工规范,且交付使用多年。电梯已过质保期,后续维保服务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原告所述噪声问题与地产公司无关。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案涉电梯进行专业维保,确保其安全运行,并留存完整的维护记录。原告所称电梯噪声超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该问题属于房屋规划及建设问题,物业公司无权对建筑结构进行改造。但物业公司同时表示,若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确认电梯噪声超标,愿意配合制定整改方案,但明确结构性改造责任由开发商或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因原告、被告双方对电梯运行噪声是否超过国家标准争议较大,原告王某申请对电梯噪声是否超标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先后两次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
第一次检测:检测地点为二楼卧室(不在产权证面积内),结果为昼夜间等效声级为42dB。因检测地点存疑,两被告提出异议。
第二次检测:经法庭询问,双方均同意仍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检测地点改为一楼卧室(产权证面积内),结果为昼夜间等效声级为34dB。
裁判要旨
第一,关于噪声是否超标及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而住宅中的卧室是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每个公民均有享受安静舒适卧室的权利。故对于这类房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应适用排放标准较低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为标准,即昼间为40分贝,夜间为30分贝。本案中,案涉房屋一楼卧室夜间实测值为34分贝,已超过夜间30分贝的标准,构成噪声污染。
第二,关于责任主体。
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商,根据其提供的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证等证据,结合案涉房屋的竣工时间、验收备案和王某购房等情况认定地产公司在竣工验收时并无噪声超标的情况,故对案涉房屋电梯的噪声超标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楼房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电梯机房的日常运营,应当确保电梯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不超过相应标准。尽管物业公司定期对案涉房屋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并形成了保养记录,但是该保养仅为日常的维修保养,未能有效消除噪声超标问题。现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电梯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影响到了王某居住在案涉房屋享受安静舒适休息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故物业公司应对消除噪声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对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该楼案涉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标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判决结果,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翟国华指出,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居住者生活环境的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应综合考量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物业公司作为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仅以“已履行日常维保义务”为由主张免责。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