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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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背景中的手机展示着级别管辖
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管辖异议及移送管辖纠纷十分常见,其中案件已开庭审理后,受案法院能否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那么,案件已开庭审理后,受案法院还能将案件移送管辖吗?何种情形下即便已开庭,仍可移送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明确:
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受案法院不得再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但存在例外情形,即若发现案件受理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便已开庭审理,仍可依法移送管辖。该规则的核心是保障诉讼效率、维护程序稳定性,避免因随意移送管辖导致案件审理拖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问题为,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已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该法院能否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例外情形是否适用。
本案中,杨某因与云南某城投公司、贵州某建公司等存在不当得利纠纷,于2020年9月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案涉工程内包合同无效,云南某城投公司退还其支付的400万元管理费,相关股东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贵州某建公司、贵州某投资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结束后,该法院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为由,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需在开庭前完成;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而非允许案件开庭审理后随意移送,否则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周军律师提醒,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后一般不可再移送管辖,例外情形仅针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遇到管辖异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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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背景中的手机屏幕内显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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