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本文系统分析了违约救济中的减损规则与风险负担制度,探讨了两项制度的适用要件、相互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处理两项制度竞合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减损规则风险负担违约救济合同法民法典
减损规则与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中的两项重要制度,前者旨在防止损失扩大,后者旨在合理分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两项制度在违约救济中经常交织出现,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减损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的"减轻损失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减损规则的适用要件包括:第一,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第二,债权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三,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第四,扩大损失与未采取适当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违约救济中,减损规则与风险负担经常发生竞合。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约不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另行购买替代物,以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但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此时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就需要厘清。
处理减损规则与风险负担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法定优先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公平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
总之,减损规则与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中的两项重要制度,正确适用这两项制度,对于合理分配风险、防止损失扩大、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准确适用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第六百零五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文出处:《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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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说明】本文选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为适应移动端阅读进行节选编辑,原文篇幅较长,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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