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刘磊律师团队代理的又一起虚拟货币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大获全胜!当事人受托别人虚拟币资产,因为平台爆雷,遇到意外丢失,遭到对方索赔百万。刘磊律师,何文轩律师从本案一审一直跟进到结案,从一审法院判被告赔偿30%责任,即40余万元人民币,到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直接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在当前二审极高概率维持一审判决的背景下,可谓是“釜底抽薪”,成功帮助当事人减损150余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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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币圈的老玩家,靠挖矿赚了些钱。一天,陌生人周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希望王某可以带自己一起挖矿。王某看朋友面子上答应了周某的请求,不收取任何佣金,帮周某购买和管理矿机,并帮助周某挖到了4枚比特币。之后,由于不太了解虚拟币出金,周某又委托王某帮自己把挖矿所得的4枚比特币,以及自己又找别人买的2枚比特币一起出金。王某就通过币印的闪兑功能把6枚比特币闪兑成USDT,并和周某约定待合适的时机卖掉。然而,之后币印平台竟然爆雷了,平台里所有的虚拟币都提不出来。周某一怒之下,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王某和朋友一起对自己的全部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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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之初,我们就面临着非常被动的局面:原告不仅手握“虚拟币无法兑付”的结果,还在极力渲染我方当事人在“币印”平台获得了持币生息的收益,试图将“无偿帮忙”扭曲为“有偿代理”,从而索要全额赔偿。面对咄咄逼人的原告,我们迅速制定了“承认定性、切割责任、锁定事实”的三步走辩护策略:
第一步:厘清法律关系。我们向法庭明确指出,本案实质上是两段独立的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第一阶段无偿代挖矿、第二阶段无偿代兑付)。针对原告抛出的“持币生息”论调,我们指出:无偿帮忙过程中,即使可能产生客观孳息,绝不等于法律上的“受托人报酬”。
第二步:利用“无效合同”反制原告既然虚拟币挖矿和交易违背公序良俗,于是我们承认两段委托合同均属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无效返还原则,如果真的要“恢复原状”,原告不仅拿不到所谓的赔偿,反而还得把挖出的4个比特币退给我方当事人。
第三步:锁定“无过错”“第三方爆雷”的客观事实。我们重点向法庭阐述了“无偿委托”的法定免责情形(《民法典》第929条)。强调币印平台作为当时的头部虚拟币平台之一,其突发性流动性危机属于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系统性风险。我方当事人不仅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自己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
尽管一审法院未能完全采纳我们的免责观点,最终酌定判决我方承担30%的责任,但我们的核心论述——“损失系第三方平台爆雷所致,非受托人主观过错”为二审奠定了重要的事实基础。
三、二审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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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各自提起上诉。我们意识到:如果在二审继续纠缠于“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0%的责任比例高不高”等实体法层面问题,可能难以制胜。因此在二审中,我们跳出了“过错比例纠缠”的逻辑中,转而从“受案范围与合法权益”的根本命题切入。
我们向法庭有力论证: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中,原审原告明知虚拟币投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仍执意参与,其投入的资金及欲兑换的虚拟币均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原告试图通过法院判决将自身的投资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受托人,这不仅违背了《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前提,更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
我们指出,既然底层委托事项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那么由此引发的相关利益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不应受到民法保护,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试图用“分担损失”的方式来处理,实质上是在变相认可虚拟币的金融属性,这与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司法精神背道而驰。为佐证这一观点,我们团队梳理、提交了大量的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向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最终,二审合议庭最终全盘采纳了我方观点,下达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这场硬仗,完美收官!
【律师有话说】
最后,刘磊律师团队也特别提醒大家:无论是虚拟资产的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面对涉虚拟货币的资产代持、委托兑换或场外交易时,务必保持高度的法律警惕。即使是出于好心帮忙,一旦涉及加密货币与法币的兑换流通,极易面临风险。若不慎涉诉,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介入,以最精准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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