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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情回顾
在职场江湖中,有一种痛叫做“起于微末,终于离散”。
张某入职A公司时,A公司还只是一个不成体系的初创团队。作为A公司的初代员工,张某身兼数职,从无到有,硬是靠着自己的人脉和汗水,将A公司一步步壮大。
他不仅负责核心业务的拓展,甚至在A公司资金紧张时,自掏腰包垫付了长达两年多的差旅费、招待费,金额高达近9万元。
然而,当A公司羽翼渐丰,老板的心态却悄然发生了变化。一种“卸磨杀驴”的意图开始浮现。
被逼绝境
2024年底,A公司给张某布置了一个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一个没有专业设备的环境下,要求他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一个高难度项目。
张某没有退缩。他凭借过硬的技术和人脉,找朋友借设备、找工人熬夜赶工,几乎不眠不休20天,硬生生“手搓”出了产品,按时交付了项目。
项目交付后,张某身心俱疲,同时能感觉到是A公司有意在排挤他,遂提出离职申请。但因项目并未全部完结,老板为让他继续做完项目,跟他打起感情牌,最终他也撤回了离职申请,全身心投入项目收尾工作。
待项目走上正轨,张某提出了休假申请。然而,A公司却在此时过河拆桥,翻脸不认人。
在张某休假期间,A公司单方面认定张某“旷工”,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试图以“合法”名义开除他,并拒付那笔近9万元的垫付款。
面对公司的“倒打一耙”,张某怒火中烧,当即准备相关材料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的工资4.7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00元。
律师介入
对于该结果,A公司、张某均表示不服,先后起诉至法院。而后,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协助。律所指派潘虹安律师承办此案。
潘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取得联系,全面了解案情。
随后,潘律师协助张某搜集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在休假期间仍处理公务,且休假已按流程审批。
虽然部分聊天记录在证明“持续工作”上存在瑕疵,但潘律师敏锐地抓住了举证关键——公司无法证明张某是“主动离职”后又回来工作,也无法证明其“旷工”是主观故意。
关于那笔近9万元的报销款,为了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公司业务,潘律师协助张某穷尽了所有举证手段——整理了厚厚的支付记录、发票、甚至找了20多名同事签字作证,还有3名证人出庭。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潘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潘律师指出,张某的休假申请已通过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并非无故缺勤。A公司在张某休假期间单方面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定事由并履行法定程序,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其解除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2、关于垫付款的报销
潘律师强调,张某垫付的近9万元费用,均有相应的支付记录、发票及同事证言佐证,且这些费用均用于A公司的业务拓展,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
A公司作为受益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报销责任。尽管部分报销流程存在瑕疵,但张某已尽到合理举证义务,A公司应依法予以报销。
3、关于工作年限与赔偿金
潘律师进一步指出,张某作为A公司的老员工,其工作年限应从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A公司试图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则是为了规避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件结果
经过潘虹安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判决发生逆转:
1、违法解除赔偿金:4.5万元(仲裁阶段未支持,律师介入后获全额支持);
2、拖欠工资:4.7万元(全额支持);
3、未休年休假工资:5500元(比仲裁认定的金额更高)以及部分报销款;
办案心得
#潘虹安律师:“职场如战场,尤其是对于高管而言,既是公司的功臣,也可能成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借此也提醒广大职场人,‘公私分明’是底线,所有的垫付必须有规范的审批流程,不要因为‘情谊’而忽略了‘证据’。保留好每一笔支出的凭证,确保费用用途清晰可查;休假流程要合规,即使是口头批准的休假,也要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因‘旷工’被公司钻空子;离职需谨慎,在提出离职前,务必与公司明确各项权益,避免因‘感情牌’而撤回离职申请,导致后续维权困难。法律是职场人最坚实的后盾,当权益受损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才能让正义不被辜负。”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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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虹安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律所新锐奖、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潘律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适应案件中的新情况,从而高效完成工作内容。在案件办理中善于分析问题、捕捉细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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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雪
审核:潘虹安
声明:
本文归霖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经同意不得引用或转载。本文最终解释权归霖澳律师事务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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