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经营者在租赁厂房时都遇到过类似的争议,自己没有动过一寸土,也没有建过一堵墙,只是2020年签了租赁协议租下一处现成的厂房,按照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按时纳税,最多只是为了经营需要安装设备,搭建少量辅助性设施,却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直接被认定为非法占地者。
这类争议的核心就在于对非法占地的主体界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中的占用,指的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和使用。
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的是出租人已经建好的建筑,并非直接占用土地本身,如果确实存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相关责任也应当由物权权利人承担,而非仅实际使用厂房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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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曾发生一起相关纠纷,当事人2003年起租赁村集体土地经营,2018年被相关部门认定无审批手续改变土地用途,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清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通知书没有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依法撤销了这份通知书。
安徽合肥也有类似案件,某汽车销售公司2014年租赁现成厂房经营,还出资对厂房进行了装修,2015年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相关部门以厂房属于无证建筑为由不予补偿,还强制拆除了厂房。
法院审理后认定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需要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12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20万元,搬迁费8万元,共计148万元。
也有租赁者因为没有做好事前核查承担了相应损失,有企业租赁集体土地上的已有地基投资建设冷库,没有核查原有地基的合法审批手续,后来该地被认定为非法占地,冷库连同地基一起被强制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定投资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需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地基建设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村集体未尽监管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者共计赔偿投资者70余万元。
经营者租赁厂房或者土地前,要注意确认土地性质和地上建筑的全部审批手续,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可以先核查文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合理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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