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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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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罗湖公安发布通报称,杰我睿、龙冶金公司的张某腾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从今年1月被传爆雷,政府成立工作专班介入,到5月初公开通报采取刑事措施,表明这个事情的定性已经明确:不属于民商事纠纷,而是往刑事方向走。
目前来看,通报的措辞是涉嫌“经济犯罪”,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罪名,一方面是在程序上,刚立案不久,相关事实还在查,证据还在调取、固定,另一方面是在实体上,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都有可能,甚至还可能数罪,所以先明确大的方向,再逐步推进。
02
为什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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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杰我睿等公司一直走实物现货交易模式,大概率不会出现兑付困难,至少不会出现得这么快、这么迅猛。
本案爆雷的关键原因,在于其预定价和锁价交易模式(有兴趣的可以看《杰我睿的“预定价”交易模式,期货类非法经营,开设赌场还是集资诈骗?》一文),平台面向普通消费者开展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延期交易等金融属性玩法,这就涉嫌“变相期货交易”,而且是无资质的黄金期货交易,可能构成刑法第225条之“(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情形,即期货类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说本案会按证券期货类犯罪处理,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或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
这就有点脑洞开太大了。
因为证券期货类犯罪的主体是真正合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不是这些不具备期货资质的公司。
而且,证券期货类刑事案件的一审就是中级法院,对应的也是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而本案是由罗湖区公安管辖,显然属于常规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为什么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本案预定价交易模式和部分购金用户反映的情况来看,杰我睿平台没有引入风险对冲机制,可能存在直接作为交易对手与平台用户对赌的行为,平台的杠杠比例也远高于常规的期货交易,可能构成“以二元期权交易为名,以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但盈亏结果不与期货价格实际涨跌挂钩,行押大小赌输赢之实的赌博行为”,即开设赌场罪(最高法指导案例146号:陈某豪、陈某娟、赵某海开设赌场案)。
事实上,2025年10月,就有几家同在深圳水贝的黄金珠宝公司被认定为以经营黄金为名,开展非实物黄金对赌业务,涉嫌开设赌场罪。
为什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杰我睿等公司不具有黄金经营业务的资质,却以黄金保值、高投资回报为名,通过自营小程序等网络平台公开向大量不特定的散户进行宣传,如果后续侦办中查实本案有保本付息、刚性兑付、平台兜底之类的承诺或协议条款等证据,就可能因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什么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从媒体报道来看,本案的张某腾可能不是唯一的涉案人员,在杰我睿平台的资金往来中发现有多个自然人账户被用于接收用户的购金款。这种私户收款的行为,如果存在挥霍、转移、隐匿资金等情形,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就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罪。
03
在构罪的前提下,再来看看量刑标准。
期货类非法经营罪,根据2022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即可构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下;对于五至十五年的升格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数额标准。
开设赌场罪,根据2008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认定存在开设赌场行为的,即可构罪,基本刑五年以下;根据《网赌犯罪案件意见》,涉赌数额达3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3万元(即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五至十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2022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集资数额达1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即可构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集资数额达5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的(即数额巨大),法定刑升为三至十年;集资数额达50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的(即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至十五年。
集资诈骗罪,根据2022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集资诈骗数额达10万元的,即可构罪,基本刑是三至七年;集资诈骗数额达100万元的(即数额巨大),法定刑升格为七年以上或无期。
04
从公开信息来看,杰我睿平台刚传爆雷时,有传言涉案资金过百亿,但在罗湖区工作专班介入后,初步认定“网传金额明显夸大”。
退一万步,本案可能无法兑付的资金大概率是过亿的,那么,不考虑数罪并罚的情况,单纯按数额标准的话,后三个罪都触及了最高的量刑档,如果最终定性为集资诈骗,甚至可能到无期。
但是,如果本案定性为非法经营,在量刑上就有一定的争取空间,因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期货类非法经营罪的升格刑(五至十五年)的数额标准尚无明确规定。
既然如此,基于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就应该严格遵循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在基本档的幅度内量刑。
关于这一点,司法实务对“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的处理,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在2019年《支付结算、买卖外汇类解释》出台之前,那些非法换汇数额超过2500万元的案件,各地很多法院的判决都仅在基本档(五年以下)量刑;甚至,还有一些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才审理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由于案发期间仍在2019年之前,基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有些法院的处理也是极为慎重,最终在五年以下量刑。
有人说,广东省高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3〕325号)有规定,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但是,这个纪要仅仅是一份地方性司法规范,其效力不及司法解释,是不能作为判决依据的。
05
实务中,对于非法经营期货类案件,部分法院基于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仅认定“情节严重”,在基本档予以量刑。
如(2019)鄂08刑初号一案,
被告人S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K公司,擅自为四川B公司发展下级代理商28个,下级代理商发展客户52名,并在四川B公司非法搭建的国际期货交易平台从事国际期货交易,交易金额高达23亿元,非法获利9.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S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又如(2019)粤01刑初号一案,
被告人L某在未取得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佛山市M公司经理的身份,鼓吹M公司经营期货配资和期货交易,私下提供期货交易平台,指派操盘手在其事先准备好的交易账户上为客户进行期货买卖。期间,交易金额合计921万元,造成客户投资损失合计53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L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再如(2018)苏02刑初号一案,
T某等人以M公司、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下属的D交易平台的经纪商,双方约定M公司负责招揽投资者到该交易平台投资“黄金美元”等,该公司按照每手交易100美元等标准向投资者收取费用并将其中80美元返佣给M公司。
经查,相关投资者通过上述公司在青岛、大连等多个商品交易中心累计入金1.94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Y某等人作为涉案公司业务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属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06
当然,在非法经营类案件中,即便案件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上量刑,但当事人有自首、从犯等从宽情节的,也可以争取降档处理,最终在五年以下量刑。
如(2019)粤03刑初号一案,
深圳市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2012年于深圳市设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贵金属制品、黄金制品、白银制品的销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被告人T某任深圳市部总监,负责业务一区的所有业务开发和维护。
客户投资爆仓后案发,经查,本案涉及投资人共计678人,合计交易亏损1241万元,合计收取手续费2676万元,共计亏损额为3914万元;合计出金总额为5567万元,合计入金366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客户亏损额高达3914万元,已达非法经营期货入罪标准30万元的130余倍,可见其非法经营数额远远高于该倍数,本案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但从被告人的职位、参与时间及获利来看,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T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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