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私自挪用公共收益、维修基金,业主如何罢免追责
部分小区业委会成员不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私自挪用电梯广告、车位租金等公共收益,甚至违规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用于不合理开支、私人开销。普通业主发现后无力约束,不知道怎么罢免业委会、追回被挪用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无权私自挪用公共收益和维修基金,重大资金使用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有权依法联名罢免违规业委会成员。
小区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资产,业委会仅有日常管理、代为监管的权利,没有私自支配、挪用的权限。私自挪用资金属于侵害全体业主权益的违规行为,业主可联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罢免违规业委会成员;同时可向住建部门、街道办投诉,要求审计资金流向,追回被挪用款项。涉嫌侵占、贪污资金数额较大的,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责。
业主联合收集业委会私自挪用资金的账目、支出记录,联名向街道办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发起罢免表决;同时向住建部门申请专项审计,追回被侵占的公共资产。
很多业主觉得业委会是小区管理者,资金怎么支配都由他们说了算。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无权私自挪用公共资金,违规履职可被业主联名罢免并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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