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多老百姓在信访维权反映问题时,会遇到工作人员找借口、拖沓不给办事的情况,导致反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不过,现在不用担心这种情况出现了。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增加了关于信访工作的处分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以下四种行为,不仅本人要受到处分,相关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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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或者超过规定时限不予答复,或者在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情况下不予解决,这些行为都属于追责范围。群众在反映问题时,可以保留好递交材料的凭证,记录相关时间节点。如遇推诿,可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在处理集体上访时,如果工作人员敷衍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或矛盾激化,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责任。群众在集体反映问题时,应依法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理性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三、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如果有关部门不重视、不落实,导致同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责。群众如果反映的问题长期未解决,可以了解上级是否已提出整改建议、是否得到落实。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包括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已经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同样会被严肃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不正确履职的行为,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责。上述行为一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都将受到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等处分。
对于群众而言,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留好信访材料的递交凭证、回执等,并记录接待人员、回复情况等信息;二是按照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基层单位反映,避免越级上访;三是如遇推诿拖延,可向工作人员说明相关规定;四是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必要时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次新规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责任,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职责,都将面临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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