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以下简称山西局)通报两起煤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要求持续强化过程管控、履职管理、日常考核,坚决杜绝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弄虚作假、领导干部“假下井”“代下井”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1月5日,山西局监察执法九处在对泽州天安圣鑫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2025年12月18日,该企业召开“一通三防”例会,本应由矿长李某某组织,但李某某不仅未出席会议,还弄虚作假在会议签到表上签了名。该处依法责令泽州天安圣鑫煤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3日,处罚款66万元,对矿长李某某处罚款3.6万元,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该矿上级企业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撤销李某某矿长职务。
1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向山西局推送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二班存在疑似捎卡行为的信息。山西局监察执法六处与介休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核查发现,该矿地测副总工程师郝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将人员定位识别卡交排水工张某违规携带入井。介休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郝某某罚款2万元,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令撤销其地测副总工程师职务;在介休市政府安全生产例会暨事故警示教育会上公开通报。
山西局发布的通报指出,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制度,特别是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强化过程管控、履职管理、日常考核,坚决杜绝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弄虚作假、领导干部“假下井”“代下井”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管监察,对各类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以严格执法倒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矿井坚决按下“暂停键”,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综合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形成强力震慑,以点带面防范同类同质问题再次出现。
来源:李仑、张岩/“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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