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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沧州市栓隆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何智勇行政处罚公示。沧州市栓隆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被罚11000元,何智勇被罚11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执法机关查明,沧州市栓隆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执业助理医师何智勇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患者补牙。这种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十五节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章第十一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目的执行标准,责令沧州市栓隆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何智勇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八条第二项的执行标准,责令何智勇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何智勇没收违法所得60元、、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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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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