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刑法罪名,在金融领域的适用尤为关键。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飞速发展,信用卡套现模式不断翻新,从传统POS机向无卡支付工具演变,此类行为因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辽宁省近年来对金融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2024年以来已审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案件47起,涉案金额超8亿元,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司法实践,全面解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与风险防范。
一、真实案例
2022年2月,兼职推广POS机的张某在朋友圈发现一则诱人广告:"扫码绑定银行卡,一分钟额度变现金,推荐朋友还能赚提成。"这款名为"幻影无卡"的小程序宣称,只需绑定身份证、信用卡和储蓄卡完成实名认证,即可通过虚构交易实现套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张某刷卡199元测试,一分钟后194.71元到账,4.29元作为手续费被平台扣除。但是,看似便捷的"金融服务",实则是典型的非法套现行为。
利益驱使下,张某让妻子赵某注册会员并升级为金牌代理生成推荐码,自己则通过该推荐码注册并在朋友圈推广。短短数月,夫妻二人发展会员90余人,累计刷卡套现金额达2100余万元,张某非法获利8396元,赵某作为间接上级获利5747元。
2023年9月平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7月、8月夫妻二人先后归案并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定性
(一)刑事法律依据的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第四项明确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幻影无卡"小程序作为无卡支付工具,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等方法"范畴。2024年3月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14名被告人利用12款无卡支付APP非法套现500余亿元,均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由该案可见,无论传统POS机还是新型智能软件,只要通过虚构交易实现信用卡资金直接变现,就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
主体要件:本案中张某、赵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作为平台代理而非实际运营者,只要参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可构成该罪共犯。
主观方面:夫妻二人明知小程序通过虚构交易实现套现,仍积极推广并发展会员,具有明显的非法经营故意。张某曾从事POS机推广业务,对信用卡使用规范应当具有更高认知度,主观恶性相对更大。
客体要件: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本质是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工具,虚构交易套现将信贷资金转化为现金流入非消费领域,破坏了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营秩序,增加了银行坏账风险。
客观方面:两人通过发展90余名会员,组织实施了2100余万元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
三、量刑解析
(一)量刑标准的法律框架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情节严重(套现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套现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2100万元的套现金额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500万元标准,理论上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法院最终判处两年左右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2025年仍在适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
根据该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缓刑适用的多重考量因素
法定从宽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态度良好
酌定从宽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不足1.5万元)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强调,对于金融犯罪案件,应当综合考量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坚持"宽严相济"与"罪刑相当"原则的统一。
四、风险警示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以下三类行为已被明确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大家应当高度警惕:
代理推广类: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推广套现小程序、APP,无论是否获利,只要发展一定数量会员或促成一定金额套现,即可能构成共犯。
循环套现类:利用多张信用卡的免息期差,通过无卡支付工具循环套现还款(俗称"养卡"),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套现转贷类:将信用卡套现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此类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畅 森 律 师 提 醒 您
信用卡套现的违法成本远高于短期收益。以本案为例,张某、赵某夫妻违法所得共计14143元,却面临两年有期徒刑(缓刑)和3万元罚金,还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子女政审、本人就业等均会受到影响。金融秩序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打击信用卡套现等非法金融活动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管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司法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远离"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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