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待遇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诉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
该诉求的前提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诉求原因: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或者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
3、证据: (1)工伤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011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11〕25号公布)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小结:(1)先进行工伤鉴定后解除合同的:从《工伤保险条例》来看,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大前提是职工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实体要件,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时间是程序上的要件。当职工已经进行工伤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实体上是工伤并符合相应的伤残等级,就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先解除合同后进行工伤鉴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管是否离开单位,也不管离开单位多久,只要是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会涉及时效1年的问题)。
(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
(4)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为受伤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用人单位在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申报。因用人单位怠于为工伤员工向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申报,导致工伤员工未获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赔偿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5)退休职工被鉴定为工伤的:退休职工被鉴定为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法获得支持,因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为支付条件,从形式上看,退休职工的劳动关系早已因退休而终止,而非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实质上看,退休职工已经不需要再依法就业,其医疗费也已通过社保机构报销,不需要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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