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针对工伤保险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明确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多种场景的工伤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认定标准,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权益保障依据。
《意见(三)》聚焦职工高频争议场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围作出具体界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同时细化4类典型情形,有效解决实践中路线合理性、时间紧迫性的认定分歧。针对居家办公等新型工作模式,新规明确核心判定标准——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工作地点在家庭而影响工伤认定;但通过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的,不视为“工作原因”。此外,对于居家期间突发疾病的情形,若申请人能证明工作是按用人单位要求开展、与日常工作强度和状态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工伤认定边界厘清方面,《意见(三)》明确多项关键规则: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的工伤认定,但侵权引发的额外救治费用和赔偿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情形导致的伤亡,仍不予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需以交管部门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作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将不予认定。针对工亡时间认定争议,新规统一标准,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为准,有相反证据的可予以调整。
为保障特殊用工群体权益,《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需主动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引导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权。在待遇保障方面,新规明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变化后,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鉴定结论生效次月起按新等级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变动;同时界定未依法参保用人单位的范围,既包括整体未参保或未缴费单位,也涵盖部分职工未参保的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全面覆盖。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为200多万职工提供保障,《意见(三)》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次细化完善。新规直面新就业形态带来的保障挑战,通过明确认定标准、简化维权流程,破解过往工伤认定周期长、争议多等痛点,将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制度公平统一与可持续发展,为职工权益保障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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