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公司强拆林信建住房,资阳中院判安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强拆面积的一点五倍,县政府另外委托大律师上诉,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委托强拆住房法院判县政府违法赔偿-胡代国代理372-37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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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8年9月18日9点,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林信建、张平行政诉讼安岳县政府及第三人晶盛房地产公司强拆民房违法及赔偿纠纷二案,对外公开全程电视直播。全市地税局干部穿着白色的工作服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审理。2018年11月1日,法院制发【2018】川20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第三人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组织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承担。2018年12月3日,法院作出【2018】川20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等向二原告进行国家赔偿。
这是资阳中院自2017年10月10日判决安岳县政府强拆解放村曾祥凤、冯亚宇住房违法并赔偿的又一违法强拆赔偿案。
今【26】日新闻:公民胡代国代理原告林信建、张平行政诉讼安岳县政府委托第三人晶盛房地产公司强拆民房案,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律师辩称的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县政府没有违法的观点。法院采纳了原告委托的公民代理人胡代国的下列代理意见:
一是,2018年4月16日,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四川省安岳县晶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拆除了原告林信建、张平的住房。在法庭上,被告律师辩称,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县政府发文安排安岳县晶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项目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
安岳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该公司对原告房屋拆除行为应当视为县政府行政行为的委托行为。其委托第三人晶盛公司强拆房屋,委托单位安岳县政府应当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律师辩称的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被告律师辩称的县政府没有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本案被告未能履行该法定程序,其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律师辩称的县政府没有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在对被拆迁人已经进行了实际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在法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告未履行该法定程序,而是委托第三人直接强拆原告的住房,其行为违反本程序法规的规定。被告律师辩称的县政府没有违法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2018年11月1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2018】川20行初25号: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第三人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组织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承担。
2018年12月3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等向二原告进行国家赔偿。
这是资阳中院自2017年10月10日判决安岳县政府强拆解放村曾祥凤、冯亚宇住房违法并赔偿的又一违法强拆案。
【新闻:10月10日川资阳中院判决安岳政府强拆房屋违法-安岳论坛-麻辣...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违法。2017年10... 强拆民房被诉,四川省这个地方政府被法院判决违法 11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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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信建、张平诉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案
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2018年9月18日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林信建、张平的委托,现在就安岳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原告要求赔偿147.5平方米住房是否合法三个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 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房屋遭强拆后,如何认定是谁拆的?这个问题,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2018年7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高鑫报道:北京四中院、北京市高院判决的案例:
房屋遭强拆后,如何认定是谁拆的?法院推定是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结合本案而言:征收原告房屋的主体是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定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这一论点有以下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撑:
2018年4月16日,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被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委托的第三人晶盛公司拆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安岳县人民政府承担,因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属县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该强拆的行政行为的理解应从整体上和过程中把握,即该强拆行政行为是通过一个过程来完成的,不应仅拘泥于其中的某个阶段来定性,对是否属于强拆行政行为的判断应坚持从权力行使的本质和实质上来理解。
被告出示的001--022号证据,恰好证明了强拆房屋的全过程,恰恰证明,征收主体是县政府,授权征收部门是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征收实施单位: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
支持前述观点的有以下证据:
一是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城乡规划、规划实施、规划变更的唯一职能机关;根据前述规定,是县政府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及建设用地,从而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县政府自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是依照被告出示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涉案房屋拆迁的最高权力机关,自然是强拆原告房屋的被告。答辩所称: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与县政府的管理职能职责、公权力不符。
三是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岳阳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及《关于岳阳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6年10月26日第101期《政府会议纪要》、《安岳县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信建等三户拆迁还房预留的决定》安晶房开【2017】11号、安房征【2017】33号《关于江岸花都项目三户被拆迁房屋资金估算和安置房屋预留方案的请示》,均载明:涉案房屋征收主体是安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是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征收实施单位: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
前述法律事实证明了强拆涉案房屋的全过程;全过程证明目的: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应当推定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本案强拆房屋适格的被告。
二、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本规定,县人民政府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未告知原告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告的征收行为因未依法制作《房屋征收决定书》其程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规定,被告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授权房屋征收局实施征收,征收局委托第三人强制拆除原告的住房的行为,违反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更严重地是,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公然注销了原告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2018年7月5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房屋遭强拆后如何证明谁拆的?原则上应推定,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强制拆除机关。见附件:《房屋遭强拆后如何证明谁拆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推定是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强拆了原告的房屋。
根据人民法院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内第一例政府强拆败诉案”:公司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系拆迁办的委托实施,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人民政府承担。
上述事实证明,案涉强拆房屋应当认定为行驶公权力的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本案强拆房屋适格的被告。由于被告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原告的房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要求赔偿147.5平方米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公布,其配套实施办法于2008年7月1日建设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实施。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安岳县普州大道滨河路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林信建的房屋147.5平方米 修建于80年代。
其中,有房产证面积49.3平方米,无证件房屋98.2平方米也就是说,林信建的住房有98.2平方米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该房屋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修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4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法无禁止”便是合法而不违法的原则,林信建无证件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拆迁补偿。被告以及相关部门将原告无证件房屋视为违法建筑,该行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原则及“法无禁止便是合法”的法律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问题的紧急通知有关“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的规定。”原告无证件房屋都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拆迁补偿。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
此致
林信建、张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联系电话1
作者:AFFF123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78736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川安岳政府上诉强拆违法案又输了-胡代国代理第401例2019.11.11 07:182019年11月4日-省高院判决新闻: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政府强拆原告林信建房屋纠纷案,原告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一审被告委托安岳县强德律师曾红梅律师及房屋征收局信访办主任明正强应诉。结果,法院支持了胡代国的代理意见:
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是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县政府委托第三人开发商强拆房屋,有权实施征收土地的县政府违法。
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又委托安岳县博鉴律师事务所王宗军律师上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书面审理过程中,高院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作出答辩状,不作出答辩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判决。 胡代国信心百倍地预见:该案原审原告只会赢,不会输。
于是,胡代国写了答辩状也没有邮寄给高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高院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书面审理。
2019年11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行终8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岳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见判决书。--2019年11月10日7点胡代国发布。
2019-11-11 07:1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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