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与风险的规制模式
张敏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目标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给付,以数字化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相较于传统公共服务领域,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存在数字技术侵权、政府权力迁移、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和责任虚化等法律风险,容易产生合作中断、非正常终止等问题,致使合作结果与目标存在差距。政府规制、自我规制和元规制等现有风险规制模式各有优劣,但在面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特定适用场景时均呈现出捉襟见肘之势,表现为风险防范不足,对互动关注不够,过于强调过程规制而缺乏结果有效性的考量。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模式强调结果与目标的一致性、协商与互动、合作绩效与公共问责,对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更为妥当,并可分为目标规制、过程规制和结果规制三个层面。结果导向型风险规制模式的法律构造为:建构将公共价值嵌入算法的合作机制,并通过风险评估和公民参与程序规避侵权风险;强化信用监管、优化契约机制分别规避政府权力迁移风险和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风险,并通过风险管理程序予以实现;明确政企责任分担,并通过公共问责程序规制责任虚化风险。
关键词
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风险规制;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
数字政府建设以算法、AI、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基础,普遍采取政企合作方式进行。企业搭建基础设施,提供平台、技术和服务,政府履行公共责任,通过数字要素与行政管理的融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但正如硬币有两面,技术资本介入公共事务管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兴治理主体,在技术赋能的同时也易引发潜在风险。数字政府建设实践中,存在政企合作中断、非正常终止等问题,导致合作结果与目标存在差距。2013年,武汉经开区与微软及其授权的某胜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共同开发智慧城市项目。2016年,该项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评估为“微软提供的智慧城市规划设计及配置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兼容性都存在较大问题……无法达到使用目的与效果”, 1.75亿元智慧城市项目随之烂尾,政企双方经过长达3年的诉讼纠纷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合作失败。政企合作一旦失败,不仅违背了合作初衷,更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和人民政府公信力弱化,损害营商环境。基于良好初衷的合作项目为何以失败告终?5年合作期为何未能有效防控风险?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更好规制风险以实现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政务服务?基于上述疑问,本文根据合作行政法理论与风险规制理论,探讨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模式更新问题,以期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中数字化与法治化的融合。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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