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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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常涉及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两种核心依据。审计报告(含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司法鉴定意见因出具主体、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不同,结论往往存在冲突,给法院裁判和当事人维权带来困扰。
那么,如果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冲突时,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
最高院在《陈某、某甲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差异时,人民法院应组织双方与审计机构、鉴定机构对审计金额与鉴定金额差距部分进行核对,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提前提下,法院可依据审计审核情况,并结合鉴定意见进行调整后认定工程造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是否正确。
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丙公司(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分包合同价款为70000000元整(暂定金额,最终以甲方、乙方双方确认,并经甲方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款为准)。在案的审计报告系某乙公司对独山县鄢家山花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整体工程进行的审计。某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对陈某所作的C1区的工程量从整体报告中进行分割,分割出的C1区审计产值为75902448.49元,由于该报告是从整体报告中分割,可能存在工程量不明确的情况,分割出的报告仅作为参考,不作为C1区最终结算数据”。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本案诉讼之前,陈某提交了相应的审计结算资料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根据其上报的资料报送给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部分工程款审计审核金额与送审一致。二审法院亦组织双方与审计机构、鉴定机构对审计金额与鉴定金额差距部分进行了核对,各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进而,二审法院依据审计审核情况,并结合鉴定意见进行调整,认定陈某实际施工部分造价,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关于主体部分窗户价格套用价差部分。陈某主张窗户铝材报价为不含税价格,鉴定机构以不含税价格计算。根据《关于独山县2017年度、2018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点大宗材料采购洽商会议纪要》(2018年4月15日、2018年5月18日)记载,未明确窗户报价是否含税,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报价含税,故二审法院扣减价差部分323227.46元,并无不当。关于主体卫生间、厨房防水涂抹定额套用及砖墙面砂浆套用价差部分。
陈某按要求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与审计机构审定一致,对该部分造价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予以计算。进而,二审法院以审计计价为原则,结合鉴定机构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分别扣减价差1936912.32元、848944.04元,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冲突的核心解决逻辑,是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保障程序正义 + 贴合工程实际”。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工程实际,不会 “一刀切” 采信某类文件,以确保工程造价认定的公平公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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