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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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全程序中特殊的协助执行人,次债务人的付款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保全人)债权的实现,法律对此设定了严格的约束规则。
那么,次债务人违反保全裁定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的,是否担责?
最高院在《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保全裁定冻结的标的物为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支付款项的行为违反保全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要求其弥补因违反保全裁定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4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周军律师提醒,保全申请人遭遇次债务人擅自付款时,应及时固定证据、要求法院追责,并可起诉要求其赔偿因违反保全裁定所造成的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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