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因出借公司账户为诈骗团伙“洗钱”,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用亲身经历印证了“贪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
据悉,王某在酒吧结识李某后,在对方“轻松赚钱”的报酬诱惑下,明知其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账户并交由李某使用,从中获取少量报酬。经查,该账户被李某所在犯罪团伙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流水金额高达七千余万元,已涉嫌帮信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不法分子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群众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此类行为看似“无本获利”,实则已沦为犯罪“帮凶”。广大群众需提高警惕,守住个人信息安全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筑牢反诈防护网。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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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丁美佳
终审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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