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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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再审是生效裁判的 “特殊纠错程序”,但经常能碰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
那么,如果再审不予立案,当事人应该怎样寻求救济?
再审不予立案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法院未出具书面裁定、出具书面不予立案 /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救济需先固定程序依据,再针对性维权。
(一)第一步:索要书面裁定,固定救济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需在三个月内完成,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若法院仅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未出具书面文书,属于程序违法:
- 维权动作:主动向受理法院索要《不予立案裁定书》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明确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如 “再审事由不成立”“超过再审申请期限”);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法院对再审申请 “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的,当事人可投诉追责;
- 注意事项:书面裁定是后续上诉、申请检察监督的必备材料,无裁定将导致救济程序无法启动。
若已取得书面裁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直接救济:
-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 适用情形:对 “不予立案裁定” 或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不服;
- 法定期限: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超期将丧失上诉权);
- 材料要求:上诉状、原再审申请书、不予立案裁定书、原审裁判文书及关键证据;
- 核心目的:请求上一级法院审查原裁定是否合法,撤销不当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再审。
- 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 适用情形:法院存在 “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出具书面裁定” 等违法违纪行为;
- 投诉渠道:① 受诉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的投诉部门(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说明违法事实);② 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局);③ 法院院长信箱(书面反映情况,申请院长监督);
- 法律后果:法院需在受理投诉后 15 日内查明事实并反馈,查实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第三步:申请检察监督,启动外部监督程序
若上诉后仍未获支持,或不想通过上诉程序,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再审程序的 “外部纠错开关”):
- 申请类型: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二者择一,优先申请检察建议);
- 管辖机关:原审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如原审是基层法院,向市检察院申请);
- 申请条件:需证明原不予立案裁定存在错误(如 “再审事由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被采纳”“审查程序违法”);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可就 “驳回再审申请”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周军律师提醒,救济程序的核心是 “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支撑”,单纯的 “不服裁判结果” 无法获得支持。若案件涉及重大权益或复杂法律关系,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精准匹配救济路径,避免错失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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