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前述,亲戚家的房屋漏水诉讼,因为楼上的被告不承认楼下淹水系其造成,根据法院的要求,先是进行了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经鉴定,属于楼上漏水原因造成。之后,根据法官的释明,原告又申请了屋内淹水部分修复方案及价值认定的司法鉴定。
经过鉴定检材质证、摇号选定司法鉴定机构、预付鉴定费、现场勘验等程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将鉴定事项委托给了山东济南的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了涉案房屋的《漏水损害项目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因楼上漏水造成的楼下房屋内的厨房卫生间顶棚部分、厨房橱柜、卫生间部分瓷砖、厨房卫生间的电线线路及插座、厨房天然气管道、客厅餐厅部分墙面以及各个房间的木质地板等,需要重新维修或置换,并认定了维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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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的鉴定项目,原告认为明显遗漏了损失项目,如鉴定中没有对地板对应位置的墙壁位置上的踢脚线部分的拆除及修复价值鉴定;漏水事故发生之后,因为过水无法使用,原告不得不花钱找人在墙壁外另行铺设了线路、安装了插座,这部分费用没有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对厨房卫生间客厅室内各个房间墙面及地板进行大面积装修的话,势必(涂料装修不能立即住人)不能住人,住在该屋内的老人势必需要出去居住,涉及到的搬家、房租等费用也没有做出鉴定。
于是,根据法院的通知,10月14日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鉴定异议。10月22日,法院的“12368”系统发来了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回复》,全部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认为,“现场勘验时踢脚线未见到受水渍侵蚀造成的损坏,且三方确认的勘验记录表中未体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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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离了大谱了!如下图所示,室内几个房间的地板需要更换,压在地板上面、作为地板辅件、重装地板必然需要破坏的踢脚线,居然不需要重新更换!
这是专业做工程的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司法鉴定?随便找个地板供应商问问就知道,他们能否在不破坏踢脚线的情况下,重新铺设地板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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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此离谱的“回复”,原告10月30日根据法院的提示,再次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内容的异议。全文如下:
司法鉴定中漏项及违背基本社会常识的异议
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5)鲁0602委鉴字第4号鉴定意见书以及包含的涉案房屋漏水损害项目及房屋修复项目,原告于2025年10月14日提出异议。贵公司10月20日进行了书面回复,但该回复原告认为其中的内容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常识,属于明显的遗漏鉴定项目,特提出以下异议:
1、无论是现场照片,还是贵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内容中均可见,5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内的地板及客厅靠近卫生间的墙壁,均需要重新更换及铲除后、粉刷。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按照基本的社会常识及建筑工程需要,地板和墙壁均需要重新铲除及装修,作为地板必要附件的各个房间的踢脚线,怎么就成了上述“回复”中的“踢脚线未见到水渍侵蚀造成的损坏,且三方确认的额的勘查笔录中未体现相关内容”?
现场照片(附本异议后)也可见,客厅墙壁上的踢脚线部分,已经因为过水后出现了墙皮霉变脱落的现象,重新装修必然需要破坏踢脚线。怎么能说,未见踢脚线损失呢?
2、关于卫生间、客厅、厨房经漏水需要的电线线路损失,原告申请鉴定的是两部分,一是原有安装在墙壁内的线路及插座的修复费用,二是现有临时已经安装线路的费用(附线路安装人员个人出具的1200元费用收据)。
因为已经安装线路的1200元费用,被告不认可,原告才提出的该项目鉴定申请。怎么成了“回复”中的不属于“我司的工作内容”?
3、5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因漏水进行卫生间、厨房、各个房间地面需要进行墙壁、吊顶、地面、橱柜等重新装修,必然涉及到施工工期及环境影响的问题,影响到现居住人员的居住时间及费用承担的问题。作为工程造价的费用鉴定,施工工期及居住影响期,怎么能不进行鉴定?
11月9日,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法院的“12368”系统,再次进行了“异议回复”,还是坚持认为,“踢脚线可继续使用”,还说,“'室内木地板拆除及恢复'造价项,已经包含踢脚线的复原及固定所需要的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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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墙壁上的旧的踢脚线拆除了,还能继续使用?如果按照这个道理,被水泡的裂缝的地板是不是拆下来重新安装一下,还能继续使用?明明是地板的拆除费用项目,怎么就包括了踢脚线的“复原和固定”的费用?
都以为司法诉讼中,有了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法官审案也相当倚重司法鉴定,动辄就释明让原被告进行司法鉴定。
以上的鉴定结果及过程可见,墙壁需要重新粉刷、地面上的地板需要重新换装,可安装在墙壁上的、压在地板上的踢脚线,却可以“继续使用”,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踢脚线可以“继续使用”。
这就是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别说找个地板安装工人问问就知道,就是普通人也知道,拆除地板不免造成踢脚线的破坏,重新安装地板需要重新设置踢脚线的高度,原来的怎么可能继续使用?这是基本的社会常识,难道司法鉴定的专业性,连社会的基本常识都可以颠覆吗?
不要一看名称是司法鉴定机构,就想当然的以为做出的鉴定结果就是专业的、正确的。案件已经开庭完毕,原告已经针对鉴定报告提出了两份书面异议,看看法院判决书中,如何处理这违背社会常识的,只换地板不换踢脚线。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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