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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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判(包括再审改判后仍不服),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穷尽,但仍可通过 “检察监督升级”“法院自我纠错” 等途径寻求救济。
(一)核心救济:申请检察监督(抗诉或二次抗诉)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是再审败诉后的 “关键翻盘机会”,分为首次监督和二次监督:
- 首次检察监督(当事人申请)
- 适用情形:再审裁判生效后,认为裁判仍有错误(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 申请条件:需满足以下任一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①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再审裁判;② 再审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 审判人员审理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④ 再审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
- 材料要求:监督申请书、原审及再审裁判文书、新证据(如有)、再审庭审笔录、委托代理手续等;
- 审查结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后法院必须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 二次抗诉(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 适用情形:检察院首次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的裁判仍有明显错误(需满足严格条件);
- 启动方式:当事人无法直接申请,需向原抗诉检察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再审裁判的错误之处(如 “新证据未被采纳”“裁判损害公共利益”“存在虚假诉讼”),由检察院依职权决定是否二次抗诉;
-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一条,原抗诉检察院可对 “再审仍有明显错误” 的裁判再次抗诉;
-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行政处罚案再审败诉后,检察院首次抗诉未改判,后发现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线索,检察院依职权二次抗诉,最终法院改判撤销行政处罚。
(二)补充救济 1:申请检察院复查(针对 “不支持监督决定”)
若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监督程序),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 “复查”(监督结论的 “再监督”):
- 适用情形:认为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存在明显错误;
- 法定期限:民事案件需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 年内申请(仅能申请 1 次);刑事案件无明确期限,但需以 “下一级检察院不予抗诉” 为前提;
- 审查结果:上一级检察院若认定原决定错误,将撤销原决定并启动抗诉;维持原决定的,将出具《复查决定书》(此为检察监督的最终结论)。
这是法院内部的 “兜底纠错机制”,无需依赖当事人申请,可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启动:
- 启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包括再审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法或上级法院可直接提审或指令再审;
- 推动方式:① 向再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说明裁判错误,附新证据或线索);② 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如向法院信访部门提交申诉书);③ 借助外部建议(如人大、政法委的监督建议,可推动法院主动审查);
- 核心条件:需提供明确线索或证据,证明再审裁判存在 “确有错误”(如 “新证据足以推翻裁判”“审判程序违法”)。
若上述途径均未成功,可通过申诉信访的方式推动案件复查。信访申诉非法定程序,但实践中可能产生效果:
- 信访渠道:① 官方平台(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12345 市民热线、全国法院涉诉信访信息平台);② 专门监督渠道(政法委执法监督平台、人大个案监督);
- 适用情形:案件涉及重大民生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公共利益,或属于 “信访积案”(长期未解决);
- 注意事项:信访需遵守《信访工作条例》,不得缠访闹访,需提交真实材料和明确诉求(信访不影响司法终局性,但可推动案件进入专项清理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败诉后的救济程序审查比较严格,关键是申请、申诉书要能起到触动接受人审查立案的作用,否则难以启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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