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一桩司法拍卖,正令其陷入被举报漩涡。
10月8日,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泰)向山西省委第二巡视组及山西省高院实名举报,称此拍卖源于该法院前副院长梁晓峰接受请托干预审理,前民三庭庭长韩锦芬枉法裁判,导致庄泰凭空欠下一个叫柳江武的上亿元欠款。
庄泰这桩要被拍卖的房产,位于太原市府东街黄金地段,整体面积2万多平米,房价巅峰时曾价值3个多亿,如今房市下也依然价值2个多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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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举报,经公安机关侦查及司法鉴定早已发现,支持该判决及通过拍卖强制执行的欠款协议,公章、财务章和股东会决议等均系伪造,这笔所谓天价债务完全是被虚构出来的。
诡异的是,“债权人”柳江武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潜逃海外多年,公安机关对此背后涉及的职务侵占已经立案侦查,对涉及的虚假诉讼也已受案侦查;该案所涉4人,除潜逃海外2人外,已有1人被抓获1人被判刑,且相关公安机关已函告晋中中院情况下,晋中中院反要加紧强行推进此“司法拍卖”,似要将此虚假诉讼的结果坐实至“无法回转”。
纵观该案,已经长达12年的漫长诉讼里,从一审开始,再到发回重审后的再审和上诉,以及执行,各个环节无不乱象丛生。如非刑事侦查揭示证据撕开真相缺口,司法系统的自纠功能,在此案中几已完全失效。
一、祸起:3000万欠款“凭空”从天而降
2013年,庄泰突然收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称其因欠一个叫柳江武的人民币3000万元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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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中院
柳的起诉书中声称,2011年6月,庄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提出借款。6月21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庄泰向其借款3000万元,借期4个月,自2011年6月21日至10月21日,月息3%,庄泰以其位于太原市府东街一处商业地产的一层8828.28平米作为抵押担保,若逾期不还,除应承担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外,原告(柳)可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同日,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还和原告(柳)签订保证协议,由它们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注:随着庭审进行,庄泰后来才发现,这些担保主体都没有任何资产,全都是空壳公司,根本无法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借款到期后,不但庄泰未能偿还柳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12年8月13日,庄泰、晋中金联、山西佳新与柳签订还款协议,再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柳在其起诉书中还声称,自己曾多次索要未果,所以起诉,要求判令庄泰等被告偿还本金3000万元,利息1209.6万元,违约金900万元,并继续承担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庄泰的人都觉莫名其妙:整个公司上下,没一个认识这个叫柳江武的,更未向其借过什么钱,也从未收到过所谓的3000万元,所谓的借款协议更是子虚乌有;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等都一直由公司财务部保管,从未在什么借款协议上盖过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借款合同中还有股东会决议,但所有股东都对此毫不知情,更没有在这样的什么股东会决议上签过字……
怎么就突然冒出来个3000万元的借款了呢?而且,借款的利息还那么高——月息3%,如果采用“等额本息”等方式进行偿还,本就已属于高利贷范围,再加上什么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更是妥妥的高利贷无疑。借款条件那么苛刻,拿出去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是当时价值在3个多亿的房产。
二、指向:“挂名法人”乾坤大挪移
根据时间显示,这个所谓的欠款协议发生在公司被挂名法人期间。
2010年,石健平声称自己人脉广泛,可以利用其实控的山西通江能源公司,并利用庄泰的房产从银行获得大额融资,这样既可以解决所欠庄泰原股东的历史债务,同时又能帮助庄泰原股东将房产变现,于是在2010年4月10日,石健平及其妻子田芳,与庄泰3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
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000万元,包括股权转让所得款项人民币1100万元,及债务承接款项人民币6900万元。合同签订30日内,石、田一次性支付原股东;合同签订后10日内,庄泰将股权之95%变更至石、田名下,其中石占46%,田占49%,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至田名下,剩余5%股权保留在公司原股东名下,待石、田付清股权转让款后变更至其名下;石、田如逾期支付,需承担逾期利息,延迟超过365日支付,原股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所有转让股权;石、田可用庄泰位于府东街的房产向银行贷款融资,但融资涉及所有事项,应提前取得原股东的同意,并确保原股东指派人员全程参与……
合同还约定,为保障双方权益,公司的全部印章、账册及营业执照均先由原股东保管。合同签订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合同签订后的债权债务,除石夫妇全部承担的新增房产融资贷款外双方保证不再出现新的债务;石夫妇付清转让款及公司控制权移交后公司出现新的债务,由石夫妇承担。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庄泰就做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将公司股权81.72%变更至田芳名下,12.73%变更至石健平名下,剩余5.45%股权仍保留在公司一原股东名下,并将公司法人变更为田芳。
但石、田并没有依约履行合同,2011年8月30日,庄泰原股东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5月2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石、田变更股权登记回原股东及返还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并赔偿原股东违约金100万元。石、田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2年8月13日,庄泰、晋中金联、山西佳新与柳签订还款协议的时候,距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的判决已近3个月。巧的是,石健平与主张3000万欠款的柳江武是好朋友,且素有经济往来。在这3000万的“借款”里,提供担保保证,和所谓还款协议的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也是石健平的。
因为石健平还欠庄泰一位股东1亿多元债务,庄泰以向其索要这笔欠款为由了解情况,石称,他自己的日子正好起来,最近刚回来了一笔款子,把以前欠柳江武的借款给还了,借这笔款时抵押的一块土地也回来了,欠的这1个多亿不算什么。
石健平曾以土地抵押向柳江武借过款,但是已还——石夫妇挂名法人期间,庄泰和柳江武冒出来个3000万的借款协议——这个借款协议由石的山西佳新担保——后来还一起签了个“还款协议”,庄泰由此怀疑,这是石夫妇把自己的欠款转嫁到了公司名下。在此期间,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都由原股东保管着,也没有过什么股东会和股东决议,庄泰因此怀疑,这些公章和借款协议、还款协议都是伪造的。
三、很“讲原则”的梁院长:凡事都有个先来后到
庄泰向晋中中院反映,自己从未收到过柳江武的借款。与主审法官韩锦芬沟通时,韩表示,领导对此案很重视,系领导交办,若想反映情况,只能直接找院领导。
这样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领导竟然会很重视,以及亲自交办,这在中国的官场,一般来说意味着别的含义。
庄泰不敢怠慢,2014年5月,终于通过私人关系找到了时任晋中中院副院长的梁晓峰,请他在太原市海世界海鲜广场吃饭。席间,庄泰人员向梁晓峰详细汇报了该案中存在的诸多明显造假问题,说自己根本不认识柳江武,从未与其签订过借款合同,更从未收到过所谓的3000万借款,而且,柳江武提交的合同上所盖庄泰印章均系伪造。他们因此怀疑,石健平与柳江武存在合谋,涉嫌虚假诉讼,以骗取庄泰的房产。
席间,庄泰还将自己所了解到的关于柳江武与石健平之间存在密切经济往来的情况,包括已经获得的线索和证据,也向梁晓峰副院长做了汇报。
听完庄泰人员的汇报后,梁晓峰副院长拒绝“帮忙过问”,说此案情况较为复杂,柳江武此前已经找过他,柳江武起诉庄泰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他还提出,由于石健平的妻子田芳曾担任庄泰的法人代表,合同上公章的真伪,需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不能仅凭庄泰单方面说辞就认定公章是假的。
这些原则性的“官话”之后,梁晓峰又说, “我和江武是好朋友,这个案子江武已经找过我了,就是我安排立案庭法官李青立的案,之后又安排民三庭的韩锦芬负责审理。凡事都有个先来后到,我已经帮了江武这边,就没办法再帮你们了。”
四、所有能让法庭及时发现真相的申请,均被驳回
向“很重视”此案,及已经给立案的和审案的法官都打过招呼了的副院长解释不通,庄泰只得积极应诉,以求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然而非常不幸的是,他们提交的所有能够帮助法庭及时发现真相的申请,统统都被负责审理此案的、时任民三庭庭长韩锦芬法官驳回。
说是股东会通过的抵押担保决议,却只有石健平和田芳夫妻二人签字;借款3000万的抵押担保,却没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诉称只有四个月期限的借款3000万元,所提供的付款凭证时间跨度却长达三个月,累计金额却高达3065万元,竟然超过了借款协议的金额,而且没有一笔钱进入庄泰的账户,都是先打给一个叫王金元(在所谓借款3000万中提供担保的晋中金联老板),再打给一些私人账户。至于打给了哪些私人账户,晋中中院称,其立案庭在对此向石健平询问时,石说自己记不清具体是谁的账户了。
所有这些打款的凭证,不但都是复印件而非原件,更为离谱的是,有些汇款凭证中的交易日期竟然是空白的。不但如此,发生在2021年6月24日的一笔1500万元汇款后,账户余额显示为362353.86元,同一天的下笔交易中取款2万元后,账户余额竟然还是362353.86元。庄泰当庭就提出质疑,却从没得到个明确说法,被以“属于银行没有更新信息而产生的瑕疵”而轻描淡写带过。
由于认为明显存在造假,庄泰申请法院依法传唤关键当事人柳江武、石健平、田芳到庭接受调查讯问,以查明事实,被拒。
从第一次开庭,庄泰就申请法院封存借款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此后也多次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韩锦芬法官竟说,柳江武无法提供原件——合同原件在第一次开庭后就丢失了。
在法院庭审休庭中,柳的代理律师梁保元亲口向庄泰诉讼代理人承认这些借款合同等都是后补的,为的就是打官司,并劝说庄泰公司进行调解。然而在开庭时,庄泰代理人向法官陈述并要求梁保元作为法律工作者,当庭表态是否说过后补合同的话,梁保元既不否认,也不承认,但法官对此根本不予关注。
因为此前曾从石健平处了解到,他的一个名为创先的项目在买地后需要启动资金,所以他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向柳江武借过款,仅用了三个月就从别人那里拿到钱还给了柳江武,也撤销了抵押登记,庄泰申请法院调取2011 年9月创先公司土地抵押登记及注销情况,被拒。
柳江武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曾经询问柳江武,为什么借款时约定要将庄泰的房产进行抵押,但却不办理抵押登记。柳辩解:因为他咨询过太原市房管局,说规定房产抵押登记不对个人办理,因此当时未办理庄泰房产的抵押登记。然而,同样是石健平向柳江武借款,同样是在发生在2011年6月,石健平就将创先公司土地抵押登记到柳江武实控的一家晋中小额贷款公司名下,这充分证明柳江武完全是向法院撒谎。他之所以未将庄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真正的原因是在2011年9月,庄泰公司原股东已将庄泰房产查封冻结,柳与石早就知道庄泰房产因庄泰原股东诉石、田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被查封冻结,因此他们根本办理不了房产抵押登记,因此石与柳才通过后补并伪造了一系列借款合同等文件,并利用之前已偿还完毕债务的流水,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将莫须有的债务转嫁给庄泰。
庄泰申请调取石健平将创先公司股权转让给柳江武的工商变更记录,被拒。
庄泰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通过直接还款和以物抵偿的方式,石健平已经全部偿还了个人借柳江武的3000万借款,申请法庭调取柳江武和石健平、王金元的全部银行流水,以查明他们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抵押登记和注销、股权转让行为,被拒。
鉴于该案明显涉嫌刑事犯罪,庄泰已以伪造印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立案,庄泰申请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韩锦芬法官依然不予采纳。
各种疑点重重中,不管庄泰方提交什么申请,或者什么证据,晋中中院都以“本院认为”否定。然后,再以“本院查明”的方式,几乎完全复制粘贴了柳江武的说法,判决庄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柳江武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上诉款项止。
庄泰因此认为,这和梁晓峰副院长的干预有着不可切割的直接关系。
五、省高院发回重审理由成废纸一堆,重审“打折”判决
庄泰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院做出(2016) 晋民终574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晋中中院重审。
山西省高院的这份发回重审裁定中认为,整个案件存在五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柳江武向王金元所转款3000万元(3065万元),根据庭审呈现出来的结果,居然连哪个是王金元的账户都没弄清楚;应甄别清楚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等书证上印章的真伪,必要时可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后依法做出确认;关于涉案款项究竟系庄泰公司融资还是借款的问题,根据《股权转让书》约定,在石健平、田芳未付清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前,庄泰公司的印章仍由原三股东持有,如利用庄泰公司房产融资,应提前取得原股东同意及确认,并确保原股东的全程参与,应向三名原股东调查此借款的背景、用途以及使用情况;关于3000万元借贷收据的问题,涉案出借款项的收据由柳江武出具,借款时间为2011年6月21日,但庄泰公司为柳江武出具收据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时间跨度长达近5个月;关于遗漏柳江武诉请的问题,《借款协议》约定,…… 逾期一个月,还应支付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柳江武一审诉请,庄泰公司承担900万元违约金,但在(晋中中院)本院认为以及判项中均未涉及此项内容。
在因此进行的长达12年的漫长诉讼中,庄泰认为,山西高院的这份裁定是最负责任,和距离真相和公正最近的一次。然而,发回重审后,晋中中院依然对这些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部分不管不顾, 做出(2017)晋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晋中中院判决庄泰公司败诉,需向柳江武支付借款本金2765 万元及相应的四倍银行利息——对于哪怕山西省高院提出的疑点,除了减掉一笔因借款时间和起诉时间非常接近、实在不和逻辑的300万元,“打了个折扣”外,其余基本和原一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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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中院
除已向山西省委第二巡视组及山西高院举报,庄泰还已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所有这些,能否阻止晋中中院扔在强推的司法拍卖?以及,山西司法系统在此案中所表现出来的公信力缺失、纠错力丧失,是否会随着这个司法拍卖的“成功”而被“清零”?我们拭目以待。
庄泰不服,再向山西省高院上诉。同样的案子,山西高院这次却再没像上次那样说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山西省高院做出(2019)晋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庄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从晋中中院到山西高院的系列操作,无不堪称教科书级再现,整个司法体系中法官们可以多么任性,整个系统的自我纠错功能已经弱化到了何种程度。对这个过程,笔者将专门另外呈现。而因为他们的这种操作,庄泰凭空被判决需要支付柳江武所谓“借款本金”2765 万元,加上这么多年的利息,凭空出来的债务已经高达一个多亿。
六、公安鉴定,公章系伪造;侦查发现,所谓欠款早已还清,晋中法院仍要坚持错误到底,继续强制执行
对通过法院寻求得真相彻底绝望后,2023年12月,庄泰向其所在地山西省综改区公安分局以石健平私刻公章报案。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也作出结论,柳江武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等均系伪造。
已因他事获刑的王金元也向综改区公安检举,称柳江武与庄泰的借款合同完全都是子虚乌有、凭空捏造,是石健平与柳江武密谋策划出来的以侵吞庄泰房产为目的的虚构合同。
王金元向公安机关陈述,是他介绍柳和石两人认识,还是石向柳借款的担保人和借款资金支付的中转人——柳的借款先给王金元,再由王金元转付给石 。
王金元向公安陈述,2011年6月,石向柳借款3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时,是石以个人名义向柳借款并签订借款手续,借款时间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是月息4.5%。作为担保人,王金元当时也在石与柳之间的借款手续上签过字,石还给柳写过收据,王金元也见过这个收据。
王金元回忆称,2012年元旦前几天,柳突然叫他到自己的办公室,说要更换一下合同。王发现借款人由石变成了庄泰,提出不能对两笔债务提供担保,柳向他承诺不会让他担两笔,而且用他的公司担保就可。 王虽然很不情愿,但迫于他是担保人,而且王还给柳做的工程,所以王就在庄泰与柳的借款手续上签字盖章。
至此,石与柳将他们个人之间的债务,通过伪造庄泰公章和财务章、借款合同的方式,捏造为柳与庄泰之间的借款债务。
庄泰还从王金元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柳诉称的石以庄泰名义的借款3000万元,事实上早已全部清偿,清偿方式包括:2012年4月26日,石以晋中开发区创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以物抵债6000万元。2017年,柳又作价近亿元,将该块土地及地上建筑抵债给田文军。据公开资料显示,此块土地项目后因田文军债务被法院拍卖,并在2021年以8194.96万元价格被拍卖成交。
石在向柳借款时,于2011年6月曾将该土地抵押给柳,并在榆次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9月石健平偿还借款后,将抵押登记办理了注销。
柳还把应付担保人王金元的2000多万元工程款扣除,代石偿还债务。石也因此给王出具了欠条,但至今还分文未给。
举报及初步侦查还发现,柳江武是晋中市一个专门放高利贷的,已因非法集资诈骗被立案,及潜逃海外多年。在柳已经潜逃海外多年的情况下,其姐和律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委托是如何做出的?
庄泰向法院申请及提出异议,被继续驳回。
柳这个所谓的债权人都已经跑了,晋中法院依然还在坚持为其讨债。庄泰的举报信中称,这是因为柳作为一个放高利贷的,需要经常利用法院追贷,和某些法官勾结,形成一个放贷、审判、追偿的利益共同体。干预审判的前副院长梁晓峰,和一审时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三庭庭长韩锦芬虽然都已退休,但这个利益链条和关系网还在。
随着调查的继续和深入,更多信息浮出水面——仅因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石健平就已经被全国多地公安多处立案。曾有媒体发文,称其为山西牛人,空手套白狼竟然搞了几十个亿山西牛人石健平空手套得几十亿元!钱都去哪了?。其妻子田芳则和其通过办理“假离婚”及转移资产后,也已潜逃海外数年。
综改区公安对此案涉嫌的伪造公章,及职务侵占立案后,将石再次抓获,因为其要看病所以转为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期间,石竟然还在带着北京来的所谓领导去五台山烧香,被一些债主们堵住。因为侦查发现还涉嫌虚假诉讼,此案又被移交至太原市万柏林公安分局继续侦查。
至此,真相基本接近大白——石健平利用与其妻子曾经短暂担任过庄泰公司挂名股东、挂名法人,通过伪造庄泰公司公章、财务章、股东会决议,利用与柳江武之间已经清偿完毕的债务凭证,策划了一系列的虚假诉讼文件,通过柳江武与梁晓峰副院长的私人关系,操纵判决,由审判法官韩锦芬滥用裁量权,枉法裁判实现了虚假诉讼胜诉的目的。在石和柳这种近乎职业罪犯的勾结下,庄泰莫名奇妙欠下柳所谓3000万欠款,莫名奇妙成了被告,莫名奇妙居然还就败诉了,公安不但已经数次立案侦查,还函告了晋中中院,庄泰自己也多次向晋中中院院长等写信及求助,依然还挡不住晋中中院还要强行推进的司法拍卖进程。因为晋中法院执行局郭东星多次前往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引起了众多小商户的恐慌,导致租赁该房产二十余年且一直经营良好的北京华联超市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被迫关店并撤离山西市场,在太原华联超市工作的五百余名员工失业,五百个家庭失去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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