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一个很离谱的案件,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庭审当中发生的乌龙实在骇人听闻——
#【#:维权花几十万,五年维权身心俱疲】与人合伙经营超市被员工偷到倒闭,经济损失逾200万元,女老板起诉合伙人。11月17日,@九派新闻 记者从当事人赵女士处获悉,此前一审合议庭法官竟成为二审合议庭法官,她向中院提交更换法官申请,原定11月18日下午的二审已延期开庭。另据大风新闻报道:赵女士告诉记者,“一审法官在保管我提交给她的审计材料中,把我提交的超市的进销存系统和财务U盾丢了,导致审计无法进行,一审法官终止了按照程序顺延至我摇号的第二家郑州的审计公司。”
赵女士表示:“我多次找法官和向锡林浩特市法院反映,就一位副院长给我说丢了让我去补一个就行了,但是财务系统U盾和进销存系统U盾各补一个需要3000-5000元,两个就是1万元左右,这个费用谁来出?我目前的诉求就是更换主审法官和张静法官,希望新的合议庭法官成员能有中院领导参与审理,希望延期一个月审理此案。超市经营倒闭,放任员工团伙盗窃,所有供货商的债务由我承担,我要求保全曹某某投资超市的房租也被解除。”赵女士无奈地表示:“合伙经营超市给我造成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还有这几年我为了打官司啥也干不成,维权也花了几十万了。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走得这么难,身心很是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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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案子,真是令人不胜唏嘘。 当超市老板赵女士得知自己案件的关键证据——那个存有财务数据的U盾被法院弄丢后,她得到的竟是一句“你去补一个就醒了”这种轻描淡写的“解决方案”。这可是她向法官提交的、用于审计合伙纠纷的核心材料。
一场因员工团伙盗窃导致超市倒闭的经济纠纷,在维权的第五年,竟然演变成了一场个人与司法系统本身的“战争”。法官的“糊涂”操作,不仅让案件陷入僵局,更进一步击穿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底线。
赵女士的遭遇显然是一场双重悲剧。第一重在于合伙经营中的“人祸”,她与人合伙经营超市,却因放任员工团伙盗窃,导致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超市最终倒闭。她不仅背负了所有供货商的债务,还在诉讼中要求保全合伙人资产的申请被解除。这种打击自然是让她身心俱疲。
第二重悲剧则更为致命,属于维权路上的“官祸”。先是一审法官张静将她提交的用于审计的“进销存系统和财务U盾”弄丢,直接导致审计无法进行,案件审理受阻;然后法院副院长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让赵女士自己花近万元去补办,对己方过错毫无承担责任之意;更匪夷所思的是,一审的法官竟然又出现在了二审的合议庭中,迫使赵女士不得不申请更换法官,导致庭审延期。
从经营失败到维权无门,赵女士的遭遇完美诠释了什么叫“屋漏偏逢连夜雨”。而且让人无奈的是,这“连夜雨”并非天灾,而是原本应该为其遮风挡雨的司法系统亲手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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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赵女士的遭遇,很多网友表示同情,但关注点更多还是那个搞出如此离谱失误的糊涂法官似乎并未受到即刻且公开的惩戒,反而继续逍遥法外。我想这背后恐怕还有更值得深挖的部分。
像这种丢失关键证据,绝不是一句“工作疏忽”就可以搪塞的,这暴露的是个别司法人员责任心的彻底缺失,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极端漠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如果内部流程监管不力,严谨的法律程序就可能异化为机械的流水线作业,证据材料就成了可以随意对待的“文件”,而非决定他人命运的“钥匙”。有网友就说,你觉得天大的事,在人家那可能就是屁大的事。
还有就是,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和惩戒程序往往是不透明的。是否调查、如何定性、怎样处罚,外界难以知晓。这就容易形成“内部消化”“大事化小”的倾向。追责门槛高、过程也漫长,这与当事人迫切寻求公正的诉求形成了巨大反差,也给了公众“官官相护”、“不了了之”的观感。
此外还有“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严重失衡。赵女士需要耗费数十万费用和五年光阴来维权,而弄丢她关键证据的法官,其个人职业生涯似乎并未受到同等程度的冲击。
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是司法不公的最直接体现。副院长那句“补一个就行了”,完美透视了这种不对等——它将司法机关过错带来的成本,包括金钱、时间、精神损耗等等,轻描淡写地转嫁给了本就处于弱势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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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赵女士的案子,可能不会是个案,不会局限于一个孤立的司法丑闻。它的“离谱”之处就在于,它像一把锥子,在司法公信力这块大幕上刺出了一个洞。
一方面它动摇了信任的基石,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守护规则的裁判自己破坏了程序正义的规则,那么民众对整个系统的信任就会崩塌。这种伤害,远比一个具体案件的错判更为深远。
另一方面它堵死了权利的救济之路,关键证据丢失,意味着通过法律途径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的道路被从根本上切断。对当事人而言,这无异于“告状无门”。
赵女士要求更换法官并有中院领导参与审理,这是她在绝望中为争取程序公正所做的最后努力。但社会需要的,绝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特别关照,而是一个能让所有法官都不敢“糊涂”、所有失误都必须担责的刚性制度。
我想了几个方面,首先是问责必须公开透明,对如此严重的失职行为,调查结果和处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其次是流程必须技术锁死,要用电子化、全程留痕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流转环节责任到人,无法人为“糊涂”。然后就是救济必须及时到位,因司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依法赔偿,绝不能让维权者“雪上加霜”。
我们的法治社会,不该让一个守法的公民在维权路上感到“身心很是疲惫”,更不应让她在法院里感到“受尽委屈”。杜绝“糊涂官”的“糊涂操作”,不能总靠媒体曝光,更要靠扎紧制度的篱笆。毕竟,司法层面的漏洞,比任何个体的盗窃都更能偷走一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勿谓言之不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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