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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电动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以及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通过“广元安全隐患随手拍”公众版微信小程序、12345热线等方式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非机动车、轻便和普通二、三轮摩托车,也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过期等原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已经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元市消防救援支队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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