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千龙网)
医疗服务中哪些情形属于消费行为?患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昨(11)日,北京三中院通报近三年来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审理情况,明确消费型医疗纠纷不仅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可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医疗服务市场规范经营。
三中院副院长朱平介绍,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及消费欺诈的案件59件,呈整体上升趋势。相关纠纷主要发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是未纳入医保定点、实施自主定价的机构。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虚构资质、夸大医生专业背景和治疗效果、虚假宣传、诱导过度医疗等行为,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且患者举证难度较大。
为进一步明确规则,三中院提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医疗服务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是医疗机构为营利性机构;二是所提供医疗服务自主定价、费用由患者全额承担;三是医患关系基于自愿签订合同,不属于法定必须接受的紧急救治类服务。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患者有权在遭遇欺诈时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法院强调,准确认定“欺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即医疗机构须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并造成患者实际损失。对无事实依据的过度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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