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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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维权意识提升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职业打假人” 成为市场监督的特殊群体 —— 他们以 “知假买假” 为手段,向存在质量瑕疵、虚假宣传的商家索赔,在净化市场与引发争议之间游走。实践中,也常有商家以 “被敲诈勒索” 为由报警。
那么,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最高院在《黄勇敲诈勒索申诉案》中明确:
行为人利用受害人害怕被检举、处罚的情形,假借消费者索赔的名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相威胁,为达到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院在驳回黄勇的申诉通知书指出:
经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受法律的保护,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按照“审理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的规定,索赔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你明知电视台播放的医药广告对药品的描述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情况,仍在全国三百余家电视台购买数百种药品,你购买药品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需要,故你购买涉案药品的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也不符合“审理食品药品纠纷规定"中的消费者主体要求。
根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你并未服用购买的药品,没有因购买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你并无合法根据向电视台索赔。
同时你购买的电视台医药广告中的药品仅几十元,而你向电视台索赔的数额为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索取的金额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已非正常的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
你的行为方式、动机和索赔金额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索赔行为完全不符。你在两年时间内向全国三百余家电视台以相似的手段勒索钱财,根本目的是借打假勒索钱财牟利,你客观上利用电视台害怕被检举、处罚的情形,假借消费者索赔的名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相威胁,达到自己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军律师提醒,职业打假索赔的罪与非罪,核心在于 “是否基于真实侵权事实、是否使用合法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法的打假索赔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倒逼商家规范经营;但借打假之名行勒索之实的行为,将可能触犯刑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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