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网络报道,姓名权到底谁决定?“丽春”改名凭什么要什么“精神证明”。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丽春”改名是她个人的权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警方要求申请人“丽春”提交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以证实原名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要求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十分荒谬可笑。
将公权力的约束在合法合规合理的范畴内的目标看来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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