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越来越多的点击确认被应用于线上各类条款要约的签署过程中,被网民戏称:“我已阅读并点确认,是我一生撒的最多的谎”。
线上点击操作本身,并不等同于借款人已对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作出有效确认,其本质仅指在贷款机构线上平台点击 “确认”、“同意”、“我要借钱”、“提交” 等相关按钮或弹窗的行为。某民事金融纠纷案《借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自乙方(借款人)在甲方线上平台点击‘确认’或‘同意’或‘我要借钱’或‘提交’时生效。” 相较于部分同类条款,该约定尚属明确;但另有一些类似格式条款存在明显瑕疵,未对 “确认”“同意”“我要借钱”“提交” 等关键表述标注引号进行明确界定。此类不规范条款不仅极易误导缺乏相关认知的普通借款人,放贷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也常常借此进行刻意曲解,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落款处出现的打印体签名,与线上点击确认的形式存在显著差异,且该打印体签名并非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属于擅自使用借款人姓名、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
(一)放贷机构设置相关 “确认” 按钮或弹窗的核心目的,并非保障借款人能够充分查阅、理解并自愿接受合同全部内容,而是为了制造 “借款人已通过点击完成合同签约” 的虚假表象;
(二)在上述虚假表象的掩盖下,放贷机构非法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三)放贷机构将所窃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提供给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并委托该机构制作、颁发和使用相应数字证书;
(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在未经借款人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借款人名义制作了以借款人为主体的数字证书,将该证书交付给放贷机构,且违规将该数字证书嵌入《借款合同》中,以打印体签名的形式呈现;
(五)放贷机构将上述违规制作的数字证书声称是借款人的合法电子签名,并据此主张《借款合同》已依法成立且生效。
综合上述五项事实可以明确,涉案《借款合同》系放贷机构与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相互串通伪造而成,所谓的 “线上点击确认”,仅仅是该伪造行为的前置环节。既然《借款合同》本身属于虚假文书,应视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关于利息、费用的约定自然亦无法律依据,可认定为不存在相关息费约定。
退一步而言,即便未发生后续伪造电子签名、虚假合同等行为,仅存在线上点击确认这一单一行为,由于该点击操作根本无法反映借款人具有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合同》仍不具备成立的法定要件,相当于双方未订立有效合同,相应的利息、费用约定同样缺乏存在基础,应视为无相关息费约定。
此外,借款人的实际还款金额已超出借款本金,不存在所谓 “欠款” 事实。该小额贷款公司仅凭伪造的电子签名、虚假合同以及捏造的 “应付未付账款”“应还未还款项” 等不实信息,对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作出相关评价,该行为明显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征信评价及虚假信息记载。此种行为侵犯了借款人的人格权益,损毁了借款人的名誉,贷款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借款人名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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