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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海上货物索赔受《挪威海事法典》第 13 章管辖。该章条款实施了 1968 年《海牙 - 维斯比规则》,但经调整后,在不与挪威根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承担的义务相冲突的范围内,体现了 1978 年《汉堡规则》的内容。原则上,第 13 章中关于普通货物的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得作出损害货方利益的背离约定。
挪威是 2009 年《鹿特丹规则》的签署国,但尚未批准该公约。挪威可能会等待美国或欧盟主要成员国批准后,再考虑批准该公约。
租船合同由《挪威海事法典》第 14 章规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章条款适用。
2、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哪些关键原则?
与承运人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相关的核心规则,载于《挪威海事法典》第 13 章第 274 至 276 条。
责任期间
《挪威海事法典》第 274 条规定了责任期间,即承运人对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及卸货港由其保管期间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与连带责任
根据《挪威海事法典》第 275 条,承运人对货物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该损失并非因其本人或其负责的任何人的个人过错或疏忽所致。承运人需对其代理人、受雇人以及所使用的转承运人承担替代责任。
货方可同时向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索赔。《挪威海事法典》第 285 至 287 条规定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原则。
过失认定与举证责任
挪威法下认定过失的出发点是,判断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是否应当且能够采取不同的行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货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和 / 或操作流程是否被违反。
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这意味着货方需证明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但无需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存在过失。法学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意味着承运人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免责事由
《挪威海事法典》第 276 条规定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事由。若损失是由于船舶经营人、船员或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在船舶驾驶或管理方面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常规的 “火灾免责” 同样适用。但对于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坏,承运人仍需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在航次开始前已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挪威最高法院 ND-2011-1255 号判决(“Sunna” 案)对挪威法下的初始不适航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责任限额
根据《挪威海事法典》第 280 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667 特别提款权,或按灭失、损坏或延误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这一限额体现了《海牙 - 维斯比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挪威国内贸易,赔偿限额更高,且承运人还需对因火灾或船舶驾驶、管理方面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损坏承担责任。
若承运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且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损失发生,则责任限额的规定不适用。
通知义务
根据《挪威海事法典》第 288 条,若货物已交付,且收货人未就其已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及其性质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货物已按提单所描述的状况交付。若灭失或损坏在交付时不明显,收货人未在交付后最迟三天内发出书面通知的,亦适用上述规定。
损失金额评估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损失金额评估受《挪威海事法典》第 279 条管辖,以货物交付或卸货时、交付地或卸货地的同类货物价值为依据。特定的间接损失和继发损失可向承运人追偿。
管辖权与仲裁
《挪威海事法典》第 310 至 311 条规定了管辖权和仲裁的详细规则。原则上,任何限制货方就普通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争议提起诉讼权利的先前约定均无效,只要该约定限制了货方在以下地点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营业地;运输合同订立地;约定的货物接收地;或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地或实际交付地。若 2007 年《卢加诺公约》的相关规定与之冲突且适用,则本条款的规定可被取代。当事人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在哪些情形下,承运人可就托运人误报货物事宜向其提起索赔?
《挪威海事法典》第 296 条规定了提单应包含的信息,体现了《汉堡规则》第 14 条第 3 款、第 15 条第 1 款以及《海牙 - 维斯比规则》第 3 条第 3 款的内容。
根据《挪威海事法典》第 301 条,托运人需对其提供的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向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若托运人已承诺就因签发包含不准确信息或无保留条款的提单所产生的损失向承运人作出赔偿,但如签发该提单的目的是为了欺诈,则托运人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在特定情形下,若托运人未提供有关危险货物的信息,或未说明需特殊处理货物的处理方式,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见《挪威海事法典》第 257 至 258 条、第 290 至 291 条)。
4、在挪威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货物索赔的时效规则载于《挪威海事法典》第 501 条。货物索赔的时效为一年,自货物应当交付或实际交付之日起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可中断时效(见《挪威海事法典》第 502 条)。承运人可同意延长时效期间。若向多个主体(如合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 / 或保赔协会)索赔,需分别就每项索赔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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