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日本是《海牙 - 维斯比规则》(HVR)的缔约国,该规则已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AICGS)纳入日本国内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即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日本境外)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商法典》管辖,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运输与国内运输的规则大体一致,但在 “航行过失抗辩” 和 “单位赔偿限额” 等少数方面存在差异。
2、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原则上,若所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受日本法律管辖,《海牙 - 维斯比规则》将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予以适用。
若运输已签发提单,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为适格索赔人;未签发提单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有权向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货物运抵目的地或全部货物灭失时,收货人也可成为索赔人。收货人要求交付货物或就货物损坏提出索赔后,托运人不得再行使该项索赔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15 条、《商法典》第 581 条及第 768 条)。
货物索赔人一旦证明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1)承运人在货物的接收、装载、积载、运输、保管、卸载及交付过程中已尽到谨慎义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3 条第 1 款及第 4 条第 1 款);(2)损坏因承运人在航行或船舶管理中的过失,或因火灾(承运人自身过错或知情导致的除外)造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3 条第 2 款);(3)损坏原因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4 条第 2 款所列的免责情形,该条款与《海牙 - 维斯比规则》第 4 条第 2 款(c)至(p)项的规定完全一致。
《海牙 - 维斯比规则》第 4 条第 5 款规定的单位赔偿限额,适用于承运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9 条)。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商法典》第 758 条列出了提单应包含的信息。若托运人向承运人告知的上述信息不准确,托运人应对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法典》第 759 条第 3 款)。
若运输货物为易燃、易爆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告知该事实,以及货物名称、性质等安全运输所需的信息(《商法典》第 572 条)。若托运人因过失未履行该告知义务,承运人可依据《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向托运人索赔损失。
4、在日本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提起货物索赔的时效为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该时效可经当事人约定延长。
若承运人委托第三方(如分包商)进行运输,承运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时效,自承运人向货物索赔人作出赔偿或承运人被提起诉讼之日起延长三个月。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海商海事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