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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
《海牙规则》,通过《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第 C2 章海上货物运输法》(简称 “COGSA”)纳入尼日利亚法律体系。
《汉堡规则》,通过《2005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批准及实施)法》(简称 “HRA”)获得尼日利亚批准并纳入其法律体系。
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内法包括:
《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第 C2 章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
《2005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批准及实施)法》(HRA)
《尼日利亚海事安全法》(MSA)
《尼日利亚 admiralty 法》(AJA)
《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第 M2 章海上保险法》
2、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第 C2 章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规范从尼日利亚任何港口至尼日利亚境内外其他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该法明确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从尼日利亚港口至境外港口或尼日利亚境内其他港口的出口货物运输。
当事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所遵循的规则将决定适用的核心原则。需注意的是,《2005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批准及实施)法》(HRA)并未废止《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第 C2 章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但在当事人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汉堡规则》自动适用于尼日利亚境内的货物运输及进出尼日利亚的货物运输。
《汉堡规则》第 5 条规定了可向货物承运人提出的索赔范围。这包括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发生。
《海牙规则》第 III 条宣告,任何试图限制承运人因过失或未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契约或协议均属无效。
3、在何种情况下,承运人可就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提出索赔?
此种索赔可针对危险货物申报不实的情况提出。根据《尼日利亚海事安全法》(MSA)第 322(2)条,托运人不得装运危险货物而不将货物明确标注为 “危险货物”。若托运人未就所运货物的性质标注 “危险货物”,则需对该等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托运人若装载危险货物而未告知承运人该货物的危险性质,即构成违反默示承诺,但承运人已知或应当知道该货物所具有的危险性的除外。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该等义务由租船人承担。
《汉堡规则》第 13 条规定,托运人必须告知承运人货物的危险特性,必要时还需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若托运人未履行该义务,需对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因该等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货物可在任何时候被卸载和销毁,且不支付任何赔偿。
《海牙规则》第 IV 条亦规定,若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承运人及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4、在尼日利亚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均在尼日利亚生效。因此,相关索赔应适用各公约规定的时效期间:《汉堡规则》规定的时效期间为货物交付之日或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海牙规则》规定的时效期间为货物交付之日或货物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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