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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人生大事,房产中介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牵线搭桥”角色。然而,在二手房交易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买卖双方在中介的促成下签了合同,后来却因种种原因交易“黄了”。这时,一个现实又棘手的问题就摆在了面前:“我这房子都没买成,之前答应给的中介费,还要付吗?”是中介公司“无理取闹”,还是购房者“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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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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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化名)在产房里抱着刚出生的女儿,心里充满了初为人父的喜悦,但随之而来的是一股沉甸甸的责任感。他看着粉嫩的女儿,暗下决心:“宝贝,爸爸一定给你最好的未来,绝不让你输在起跑线上!”于是,“学区房”成了他心头最紧迫的事。一出月子,王强就和妻子开始辗转于各大房产中介。终于,在某中介公司经纪人小李的热情推荐下,他看中了一套心仪的学区房。房东林女士报价坚决,经过小李一番“唇枪舌剑”的协调,双方最终以总价365万的价格成交。三方当场就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王强也按约定爽快地支付了定金给林女士。看着合同,王强心里一块大石头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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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到家,王强细细一算账,发现首付款和后续的月供压力远超预期。又想到孩子出生后的奶粉、早教等一大笔开销,他之前那股“为父则刚”的勇气,瞬间被冰冷的数字击垮了。他开始焦虑不安,整夜睡不着觉。与此同时,房东林女士因为生意上周转急需用款,不断催促王强尽快办理后续手续。
压力之下,王强硬着头皮联系了林女士,坦白了自己的经济困境。好在林女士通情达理,考虑到王强的实际情况,双方“和平解约”,互不追究责任,林女士也把定金退给了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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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定金,王强感觉卸下了千斤重担。可他这口气还没喘匀,中介公司的小李就带着账单上门了:“王先生,根据合同约定,您需要支付5万元的中介服务费。”王强一听就愣住了:“小李,你搞错了吧?房子我都没买成,交易都没完成,你们就带着看了几次房,签了个合同,这就要收5万块?这钱我不能给。”小李一脸为难:“王先生,我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帮您找到了房源、促成了您和房东签合同,我们的核心服务已经完成了呀。您因为个人原因终止交易,这笔中介费仍要按照合同支付的。”
一个坚持“契约精神,服务完成必须付费”,一个认为“生活不易,交易不成费用免谈”。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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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的核心义务是什么?签订合同就等于“完成服务”吗?
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为王强提供了房源信息,带领看房,并最终促成王强与林女士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这份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中介公司作为“媒介”的核心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了其主要的中介服务。
本案中,交易最终没有完成,王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
通常情况下,中介服务的目的是“促成合同成立”,而非保证合同最终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义务。本案中,《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本合同即视为中介服务完成,双方需支付中介费。王强因自身资金原因反悔,属于单方违约,其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向已履行完服务的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
假设,王强签了合同后,因银行贷款没批下来,导致交易失败,这种情况能否以“不是我的错”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
不能拒绝支付中介费。如上所述,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核心义务,促成王强与房东签订合同。王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是另一个独立的金融合同关系。王强未能获得贷款,属于王强与银行的合同关系中履行失败,这个风险不能转嫁给已经完成服务的中介公司。
【法官提醒】
最终,法院判决王强向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中介费。这个判决并非偏袒中介,而是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护了市场的契约精神。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中介服务有其特定的完成节点,在购房前一定要理性评估,三思而后行,一旦落笔签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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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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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的中介费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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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丁炎燕、周佳雲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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