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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卦:天火同人《同人卦》
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本义: 天在上而火炎上,其性同也。类族辨物,所以审异而致同也。
程传: 不云“火在天下”,而云“天与火”者,天在上,火性炎上,火与天同,故为同人之义。君子观同人之象,而以类族辨物,各以其类族,辨物之同异也。若君子小人之党,善恶是非之理,物情之离合,事理之异同,凡异同者,君子能辨明之,故处物不失其方也。
集说:
- 虞氏翻曰:
方以类聚,物以羣分,君子和而不同,故於同人以类族辨物也。
- 朱子语类云:
“类族”是就人上说,“辨物”是就物上说。天下有不可皆同之理,故随他头项去分别。
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程传: 出门同人於外,是其所同者广,无所偏私。人之同也有厚薄亲疏之异,过咎所由生也。既无所偏党,谁其咎之?
集说:
- 林氏希元曰:
“出门同人”,是解“同人于门”,明于门为出门也。言出门外去同人,无私系而能同人者也。内不失已,外不失人,又谁得而咎之?
- 何氏楷曰:
“同人于门”,传以“出门同人”释之,加一“出”字,而意愈明。
同人于宗,吝道也。
程传: 诸卦以中正相应为善,而在同人则为可吝。故五不取君义,盖私比非人君之道,相同以私为可吝也。
集说:
- 姜氏宝曰:
必出门然後无咎,若于宗,则门内之人而已,此所以吝也。
案: 凡易例,九五、六二,虽正应,然於六二每有戒辞,“比”之“不自失”,“萃”之“志未变”是也。在同人之卦,其应尤专,故曰“吝道”。言若同於情之专,而不同於理之正,则其道可吝。亦因占设戒之辞尔,非与卦义异也。但在卦则通言应衆阳,而不专指九五之应;在爻则偏言与五位相应,而因以彰大公之义。各不相悖。
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本义: 言不能行。
程传: 所敌者五,既刚且正,其可夺乎?故畏惮伏藏也。至於三岁不兴矣,终安能行乎?
案: “敌”者应也。若“艮”言“敌应”,“中孚”言“得敌”,皆谓应爻也。
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本义: 乘其墉矣,则非其力之不足也,特以义之弗克而不攻耳。能以义断,困而反於法则,故吉也。
程传: 所以“乘其墉”而弗克攻之者,以其义之弗克也。以邪攻正,义不胜也。其所以得吉者,由其义不胜,困穷而反於法则也。二者,衆阳所同欲也。独三四有争夺之义者,二爻居二五之间也。初终远,故取义别。
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本义: “直”谓理直。
程传: 先所以号咷者,以中诚理直,故不胜其忿切而然也。虽其敌刚强,至用大师,然义直理胜,终能克之,故言能相克也。相克,谓能胜,见二阳之强也。
集说:
- 董氏铢曰:
虽大师相克而后相遇,亦以义理之同,物终不得而闲之故也。
案: 易凡言“号”者,皆写心抒诚之谓,故曰“中直”。言至诚积於中也。当同人之时,二五正应,必以相克而后相遇者,因外卦以反异归同取象,无他旁取也。
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程传: 居远莫同,故终无所悔。然而在同人之道,求同之志不得遂,虽无悔,非善处也。
集说:
- 蔡氏渊曰:
未及乎野,非尽乎大同之道者也,故曰“志未得”。
案: 卦外有野象,于野曰亨,而此爻但曰无悔,则知郊去野犹一间,而大同之志未得也。孔子可谓善读周公之文矣。
来源:清·李光地《周易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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