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常听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跟我们小民没有多大关系,但随世界格局、变局不断演变,高层对经济社会的产业结构也不断作出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也随着变化,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经济活动,逐渐也能感受得到,比如房地产、夜宵摊。消防技术服务在参与其中多年且不断深入,随之跟着改变,这是必然。
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对某一行业高度依赖,如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随建设工程方面的行政许可因更多融入便民举措,消防技术服务在本条项目中的依附性随之慢慢退去明显标记,逐渐退守到消防技术服务原有功能。
整体来说,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尽管未进入“严冬”,但受市场化调控,形势不容乐观。在此业态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尤其是小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摆在面前的现状常被认为是种“困境”,因“困”而生从业百态,未能沉住气面对。而消防技术服务领域监督管理日渐规范化、常态化,若未能调整从业习惯或方式,责任风险不容小觑。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原则: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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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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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面前的主要问题,是日益萎缩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项目,投入使用建筑,“一年不少于1次的全面检测”实则未能全面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竞争激烈,服务费用持续下滑,缺少有效的正面导向,社会需求由行政监管要求而来,缺乏市场主动性;消防安全评估市场动力难以形成市场需求,大都是在某行政审批”无法办理“下的无奈情况下,转向消防安全评估,以此代替“行政审批”,“ 明目张胆” 法律风险转嫁,缺乏明确的风险、责任边界。
市场需求、同行竞争压力之下,目前尚未成为压垮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正常运行的“最后一根稻草”,但已形成的困境迫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不考虑机构及其人员的调整,以求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找到平衡。
而在执业活动的开展上,若形成如“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违法成本“高昂”,这主要是相对于服务费用收取上,很难体现服务的背后价值。一方面需承担法律风险,如常见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执业却极易启动该法第六十九条;另一方面运营成本投入,如消防设施维保,一年最少12次的现场执业,不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走过场”,而是受收益和成本的畸形惯性,倒逼“过场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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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业态困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尤其是小微机构,防止陷入恶性的“因果循环”就显得非常重要。无法排除收益和成本的矛盾因素,但在风险责任方面,可能还是要充分预判预判,如被消防行政处罚,火灾延伸调查被追责等。
回到话题,其实观点已很明确,机构的合法性,从业的合法、合规性,这是从业的底线。
这段时间,全国不同层级的消防救援机构宣传、曝光或公布不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大多是从业人员主观因素导致。依照法规,依据服务规范、规程等,建立一套适合本机构的从业标准、制度等执业机制,预判并避免潜在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言,开展活动活动收益与成本的矛盾,活动开展法规要求与风险责任的矛盾等,以及日渝规范的监管执法环境,守住从业底线,应该是要纳入消防技术服机构亟待解决或考虑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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