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美沙芬作为中枢性镇咳药品,在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其生产、销售、使用均受严格管制。然而,在此情形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药房经营者明知购买者购药不是用于医疗,却仍向对方销售右美沙芬以牟利。
2024年6月,卢某在经营药房期间,得知右美沙芬将于2024年7月1日起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销售该药品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卢某却没有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动起了“囤货牟利”的歪心思,私下囤购含有右美沙芬成分的药品,意图在管制政策实施后出售牟利。
2024年7月,管制政策正式落地。此时,20岁的李某找到卢某,想要在卢某处购买右美沙芬药品。原来,李某之前在酒吧聚会时,被怂恿服用了右美沙芬药品。李某发现,服用该药品后有欣快感、醉酒感,自此一发不可收拾。
卢某得知李某的用药用途后,非但没有对李某进行劝阻,反而向其出售囤购的右美沙芬药品。为规避监管、隐匿行踪,卢某特意指使其男友与李某沟通交易数量、价格,并接收李某支付的钱款,将48粒右美沙芬药品通过快递寄往李某的住处。
同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违规交易线索,从李某处查获尚未使用的右美沙芬药品。经鉴定,检出右美沙芬成分。2025年6月,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卢某提起公诉。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为牟利,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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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在滥用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右美沙芬虽此前是用于缓解干咳的普通药品,但其大量服用时有成瘾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鉴于其滥用风险,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单方制剂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未经许可的贩卖行为即具备刑事违法性。
该案中,卢某作为药房经营者,明确知晓右美沙芬的管制政策及实施时间,却未遵守法定经营要求,反而提前大量囤购药品,在政策落地后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
从客观方面来看,卢某贩卖的已非普通药品,而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客观上实施了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卢某明知右美沙芬已属于列入监管的精神药品,对方也不是用于治疗目的,为避免查处又采取多种方式隐匿行踪,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卢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卢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于审理中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案的毒品、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后来,作为吸毒者的李某也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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