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我是某高校教授,退休后被某职业学院聘为任课教师。职业学院与我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每月工资为4800元。6个月前的一天上午,我在访友途中被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造成颅脑损伤和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后残疾程度属十级。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负事故责任。在我受伤治疗和休养的5个月期间,职业学院停发了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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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我向沈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误工费,理由是我在事故发生时超过60周岁,已不具有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损失。请问,我若起诉索要误工费,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专家解答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
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其不能或者不会再提供劳动以获取收入来源。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亦存在误工损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误工费的主张作出年龄限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收入确实减少,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
你在事故发生前受聘某职业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你因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无法继续上班,聘用单位停发了工资,你存在误工损失。沈某及为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你这笔损失。在诉讼中,你应当提交聘用协议、工资条复印件、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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