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吉市市监高处罚〔2025)06016号处罚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07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6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6号)文件中:“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年度清算”,没有以年度为周期清算水费,多收取水费7913.53元,全部退还。
执行上述文件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不实行阶梯水价,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80元,上调部分(0.30元)市财政给予补贴。”政策不到位。多收取水费2447.15元,全部退还。
当事人未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之规定,收取水表及维修配件费用720元,全部退还。
当事人没有以年度为周期清算水费及收取自来水计量装置费用行为,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320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形,符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执行“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水价”政策不到位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以年度为周期清算水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748.11元;
对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自来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60元;对当事人执行“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水价”政策不到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5108.11元。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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