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凌晨3时25分,雷山县永乐镇排告村脚牛一组发生一起火灾。经扑救,火情于4时30分扑灭 ,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06.6平方米,烧毁房屋1栋,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雷山县 永乐镇“2·2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起火建筑为雷山县永乐镇排告村脚牛一组村民杨某杰自建的一层木质结构住房,占地面积117平方米。建筑南侧为两个房间,中间前大部分为堂屋(客厅),后小半间为杂物间,北侧前面一间为火坑,后面一间为房间,最北端为砖木结构的厨房和猪圈。
(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造成该建筑木质部分全部烧毁,房屋西南角杨英杰卧室上方瓦片和房屋中间部分及堂屋东侧上方瓦片全部烧毁掉落,其余方位上方还保留部分瓦片,厨房顶部中间部分过火,瓦片掉落,厨房顶部东西两侧和猪圈未过火,过火后瓦片掉落呈向北的“<”符号,房屋内的地面被大量掉落瓦片覆盖,剩余残留木柱。该起事故过火面积106.6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尸体位于客厅东北角)。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某杰,男,48岁,身份证号:522634********4414,为雷山县永乐镇排告村脚牛一组村民。
2.直接财产损失情况。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XF185-2014)进行统计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0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月24日3时25分,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雷山县永乐镇排告村脚牛一组发生火灾。接警后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13人赶往现场,并立即调派永乐专职队1车5人前往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接报事故后,雷山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应急、公安、卫健、住建、永乐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相关领导率队到现场指导,5时0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清理火灾现场时,发现1名遇难人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为杨某杰酒后使用电加热器不当,引燃其卧室西北角靠西位置堆放的衣服等可燃物蔓延所致。
(二)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起火建筑为木质结构,无防火分隔,杨某杰饮酒后使用电加热器不当,引燃其卧室西北角靠西位置堆放的衣服等可燃物蔓延所致,由于死者过度饮酒,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40.4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难以进行自救。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杨某杰,永乐镇排告村脚牛一组村民,对自身及家庭消防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此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及建议
1.张某,永乐镇党委书记,作为永乐镇党委主要领导,统筹全镇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排查还有差距,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李某勇,永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永乐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全镇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韦某斌,原永乐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永乐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分管领导,排告村包村领导。对全镇消防安全工作抓得不深不细不实,工作浮在面上,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安排部署有差距,指导督促村“两委”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4.曾某焜,永乐镇原安监办负责人,乡镇机构改革后,现为镇平安法制办公室工作员,具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对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和宣传教育不够到位,督促指导村“两委”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应负直接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永乐镇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陶某,永乐镇经济发展改革办负责人,作为排告村包村干部,督促指导村“两委”落实消防安全还不够,合力抓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永乐镇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杨某忠,中共党员,永乐镇排告村党总支书记,主持排告村全面工作。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消防工作上,统筹落实每周村内防火巡查和入户检查不到位,每月“敲门行动”未达到全覆盖,落实重点人群监护方面不到位。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永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7.黄某梅,永乐镇排告村副支书,在消防工作上,没有协助好党总支书记杨胜忠统筹落实好“敲门行动”、入户检查、宣传提醒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永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8.杨某林,永乐镇排告村会计,是杨某杰(死者)的包片区责任人。在消防工作上,没有协助好党总支书记杨胜忠统筹落实好“敲门行动”、入户检查、宣传提醒工作,没有落实好自己所包保的片区走访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具体,应负直接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永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9.王某君,永乐镇排告村驻村第一书记,主持排告村全面工作。在消防工作上,统筹落实每周村内防火巡查和入户检查不到位,每月“敲门行动”未达到全覆盖,落实重点人群监护方面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10.吴某,雷山县林业局干部,作为永乐镇排告村驻村干部,协助村“两委”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够,应负直接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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