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今年以来,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着力解决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餐厅超范围经营“凉拌猪耳”案
2025年4月13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凉拌猪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025年4月1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免予处罚。
案例二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超市过程中,发现店内货架上的2袋泡椒味脱骨凤爪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5年1月8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肉制品企业
生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猪爪、猪腿肉)线索
2025年4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肉制品企业生产的猪爪、猪腿肉,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农村局处理。
案例四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移送某熟食店销售非法添加的牛肉案
2025年5月14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淮阴区某熟食店销售的牛肉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1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上述线索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处理。
案例五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卤菜店
采购肉制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5月2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卤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鸡、鸭、鹅和猪肉类卤制熟肉制品,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卤制熟肉制品原料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检疫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后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关补正的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5月2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食品生产处 清江浦区、淮阴区、金湖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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