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河源市检察机关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2024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毒案件149件220人,提起公诉138件212人。
何某多次贩卖含毒品电子烟获刑五年六个月
01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何某为了牟利向3人共计贩卖电子烟(依托咪脂)20次。何某通过微信与3名吸食电子烟(依托咪脂)人员联系好交易个数、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信息后,主要约定在连平县忠信镇大陂村某路口交易其贩卖的电子烟(依托咪脂)。何某贩卖电子烟(依托咪脂)给吸毒人员吴某13次、赖某4次、黄某3次。
连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5月30日,连平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邝某贩卖依托咪酯烟弹还容留他人吸毒
02
邝某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管后,多次前往外市购买依托咪酯,除自己吸食以外,还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23年10月份至案发,邹某以每个350元或400元的价格向邝某购买依托咪酯烟弹,除自己吸食以外,还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
2023年12月至案发,邝某在住房内将依托咪酯烟弹贩卖给邹某后,还多次容留邹某在卧室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源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邝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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