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分析
2018年4月28日,公司向张三出具录用通知函,载明:薪酬明细载明转正前、转正后固定薪酬均为税前252690元/年,绩效工资为税前29810元/年。2018 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三月基本工资为13043元(税前),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
2020年5月22日,张三顺产,产假128天,领取的一次性生育生活津贴为 66444.80元,支付标准为 15572.20元/月。
2021年6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8天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补差59884.09元。
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本次案例答案是【B】
张三主张其工资构成除固定工资外,还应包含所有的绩效、奖金。公司则主张张三的工资标准应按其正常出勤月的工资性收入计算,而年终奖、绩效是薪酬之外的激励,不应计入工资标准构成。本案鉴于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且公司自2020年2月后未再向全体员工发放绩效奖金,对此,张三亦予确认,而张三系于2020年5月生育并享受产假工资,故在计算张三产假工资差额时,对张三主张的绩效奖金未计入其产假期间月工资发放标准,应属合理。绩效奖金的发放,应属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等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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